给力 发表于 2013-4-1 12:08:35

公共财政服务推进社区建设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党和国家对社区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并提出新的要求。对此,财政部门不断调整完善职能,将社区作为基层聚焦平台和宣传阵地,围绕“公共财政”和“民生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提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拨付社区专项发展资金、健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完善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加大棚户老旧小区改造,等等。尽管我国社区建设成效显著,但就整体而言,公共财政服务于社区发展的功能作用发挥尚未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前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社区财权事权管理体制不顺。在社区财政体制安排上,一直未将社区作为一个独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来对待,各项公共服务散布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费不随事转”、“权不随责走”现象突出。与此同时,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总体水平偏低,财权与事权矛盾进一步加剧。
    二是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不清。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公共服务供给延迟甚至供给缺失。尽管一些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开始投入到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队伍,但哪些社区公共服务应由政府完全承担,哪些属于准公共品可以采用多元化供给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三是社区公共服务难以满足需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社区服务的要求呈现多元化、精细化、新型化的特点。收入较高群体对保健、治安、养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较大,贫困社区群体则对就业服务、福利服务和社区医疗的需求较为强烈。但就现状而言,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个别地方社区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存在资源闲置浪费。
    四是公共财政政策效用有待提升。首先,公共财政对社区的总体投入不足,作用方式和作用途径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配合,资金投入形式相对单一,政策作用体系不够健全。其次,公共财政在政策落实方面亟需强化,部分政策没有能够全面贯彻,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变通执行、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效应发挥。
    “基层兴则事业兴,基础实则根基实”。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针对社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主要任务、发展现状、困难障碍,公共财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
    找准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点,加大公共财政总体投入。民政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社区公共服务是以满足公共需要,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各类服务,这些服务往往只能由政府、非营利组织等公共组织来提供,换言之,公共财政本质决定其应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对城市社区的财政投入总量应当随其重要性增长而相应增长。只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才能保障社区工作高效运转、保障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厘清社区管理体制方向,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分工。一是理顺社区管理体制。通过审核准入机制合理界定社区工作内容,在框定社区工作范围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财政对社区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权限。二是划分各级政府责任。研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公共服务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保证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三是充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公共财政理念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得到充分实现,实现社区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
    结合公共财政职能调整,合理选择财政作用方式。加大社区建设公共财政投入,应当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为前提,合理选择作用方式。一是直接投入与间接投入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性。更多地采用因素法、公式法、以奖代补法、据实贴息等科学分配方法,相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反馈机制。二是清理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框架下,对一些过时的、过细的、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撤”、“并”、“转”,增加一般转移支付,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三是分情况、分类别、分地区提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要求,突出中心城区与城乡结合部社区差异、发达省市社区与欠发达省市社区的差异。四是强化社区服务项目管理,纯公益性项目由财政全额负担,服务性项目以财政补助形式负担,商业性项目以税收减免优惠体现政策引导作用。
    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监督,完善相应配套落实措施。一是向社会公开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原则、依据、办法和结果,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调研。二是加强对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和财政监督,健全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和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列为地方绩效考核内容。作者:王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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