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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摘要: 苏水办〔2012〕3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2年9月24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 ...
文稿修改演播室

 苏水办〔201233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2924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929日印发

  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水利厅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苏办发〔201237)和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厅办公室主管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水利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公文承办单位在拟稿时标明。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紧急程度由公文承办单位在拟稿时标明。

  ()发文机关标志。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另一种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有多个附件的,应在各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编注附件序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和会签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除纪要、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首页应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GB/T 9704-2012)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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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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