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令的写作格式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文第31号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宁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泸州市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管理,确保计量计费准确,维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器具,主要包括:秤、尺、里程计价表、电子计时器、燃油加油机、流量计、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天然气表)、定量容器、计量罐、计量罐车、食用油售油器。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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