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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秘答撰写公文对结构层次序数有些什么规范性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贵州老秘    时间: 2012-2-10 09:13
标题: 老秘答撰写公文对结构层次序数有些什么规范性要求?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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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公文对结构层次序数有些什么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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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V1 s) K# K; G- @$ l/ j5 P老秘观点:. ?. Y+ a" y+ K# ~: Y" _

  q* i; @, [9 y9 U结构层次序数往往见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文。它的使用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文的条理是否清楚,外在结构是否合理。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这种结构层次序数标识方法,可以 使人清楚地看出一篇公文大的层次及里面所包含的小层次,便于把握公文的脉络,从而为准确地理解和办理公文打好基础。在具体使用时,需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G' X# p0 F- }3 O- \/ |
(1)要准确,不要写错。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 l8 l9 @5 G" J
(2)要适度,不要过细。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法规中所规定的四个层次,一般而言即已够用。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在四层以内。实践中有些公文所使用的诸如“①”、“1)”,甚至A、B、C、D之类的层次序数均为不妥。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过细过多,往往会给人以散乱、零碎之感,显得很不紧凑。
8 T. W! N& Y4 L6 h$ H0 [) o(3)要有序,不要越级。公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法规中规定的层级顺序使用,不能越级套用。因此,实践中所见的诸如“(一)、(1)”之类的表述,是不合规范的。
, B  E! |$ D" o: y6 p(4)要合格,不要旁骛。是指对于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不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
作者: 握紧笔杆子    时间: 2013-5-14 13:25
文章短小,但是很实用,赞一个老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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