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喝酒可能喝出人命,专家教您如何界定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夏日雪山 时间: 2012-6-15 17:00 标题: 喝酒可能喝出人命,专家教您如何界定责任 如今,劝酒劝出人命,劝酒“劝”出官司的事情常常见诸报端。喝酒喝出人命,应如何界定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无明文规定,笔者试从饮酒过程中酒友之间的注意义务、酒宴召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该如何确定责任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 n1 ~1 A& e" m ) ^. @" u7 R {- @3 {% E 酒友之间有相互注意的义务" B3 ~3 O6 E1 d
R. l2 Z8 ?# _# a! n: i7 Q" S. ~ 酒友之间的注意义务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酒友之间在饮酒过程中有相互注意的义务。4 {! @3 Y/ e5 E& O, j$ Z. M. S
5 J2 u: B' q2 J N' _3 H 酒宴召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8 U1 y% o5 I# |9 O ; b9 W h4 E& r Q 酒宴召集人一般较熟悉所有的饮酒人,比较了解饮酒者的身体状况、酒量,因而在饮酒时根据这些情况有义务照顾酒量小、身体差的饮酒人,特别在饮酒后将醉酒的客人照顾好或护送回家,以免客人因没人照顾而出现意外。如果召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饮酒客人因饮酒而伤亡的后果,召集人一般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 ^1 f' P. [2 _, Q 酒责的确定; i( H, s3 F- T2 l: B/ D) x5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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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责的归责原则- ~3 \% p0 d$ Z3 z"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