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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此通知”的用法探析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系 时间: 2015-7-27 09:05
标题: “特此通知”的用法探析
“特此通知”的用法探析
通知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个法定文种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使用过程中也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近日,笔者应邀到一单位去作有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的讲座,在翻阅该单位历年的《文件汇编》时,发现每一份通知的末尾都有一个“特此通知”。那么,该做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欠妥或者不正确又该怎么做呢?
3 F! X# I8 V* U9 Z 一、标注“特此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5 o2 w* B; p, J9 y* t1 Y
“特此通知”与“此令”“此告”“请批示”“特此函达”“望即函复”“特此通告”“特此批复”“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执行”等同属结束用语。应用文中的结束用语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比如书信中跟“此致”连用的“敬礼”,就只是一个敬辞;一种是有实际意义的,比如公文中的结束语,或用以表达愿望,或用以提出要求,或用以重申强调。 ( V* P2 i& Y- i( F1 B5 i% k
通知中使用“特此通知”这一结束语,一般有以下作用: % {& n8 d, [- x) D4 @
一是表示重视。发文机关在阐述完正文内容后,郑重其事地以“特此通知”结束全文,表明所通知事项十分重要,发文机关十分重视;同时也是公文庄重性、严肃性的体现。二是表示强调。《现代汉语词典》对“特此”的解释是“公文、书信用语,表示为某件事特别在这里通知、公告、奉告等等”。通知以“特此通知”作结,不仅表明发文机关很重视,也有提请收文对象予以特别关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事项之意。 $ n# y! _. T4 S
三是行文结构的需要。公文的结尾,要求简明扼要,意尽即止,并注意与开头相呼应。而使用约定俗成、形式固定的公文专用语这种定型式结尾方式,恰是公文结尾的一种常见形式。有了“特此通知”,通知就算是有了一个“尾”,文本从结构上也就完整了。 % C' T! O/ z: }. Z" E$ N" Z: t
二、“特此通知”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 G; I& b% H0 S8 C2 F& o “特此通知”在实际公文活动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就像笔者所见到的那个单位,每一份通知都用“特此通知”,这里边极少数可能是恰当的,大多数可能是多余的。二是位置错误。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的顶格位置,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居中或靠右的位置,有的甚至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正上方。三是标点使用不当。“特此通知”后到底用不用标点符号,学术界争论很大、莫衷一是,这造成了实际使用中的严重混乱:有的用标点,有的不用标点;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有的甚至用黑体加以突出。 0 l, F$ k8 t' E( W7 b
三、“特此通知”的正确使用
6 z( M" n" m+ N l- B1 M; c 那么,“特此通知”到底该如何使用呢?这里需要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 F& i" Q" H3 [* u1 \8 [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使用。简短明了、精炼准确,这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因此,“特此通知”的使用应遵循这样一条原则: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使用“特此通知”。
7 |/ t- B! O/ C. r E 1.印转类通知中一般不用。这里主要是指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和印发、发布有关规章、文件的通知。这类通知讲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意尽言止,因此无需赘言。例如: 4 ^& M) t' L8 n1 J s8 g/ ]
国 务 院 4 _0 r* R2 N- h% g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4 M% @6 [ `! T$ } 国发〔2013〕16号 " V! P' u( m8 f5 v. w& 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r' M" {$ Y' x" B' g% M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 m' x3 \: T* D3 n
国务院 4 W3 `# Y. t0 w z0 E. t0 w
2013年3月23日
9 z' ^! n* _' @8 ? 2.正文开头已经写明了“现将……情况通知如下:”的一般不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前后重复,同时也为了使行文显得简短精要,收到文约而事丰的效果。通知中有这种情况的占绝大多数,所以绝大多数通知不用写特定结束语。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因为开头有“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这样的表述,所以结尾再没有使用也不能使用“特此通知”。
8 ?8 w4 X9 U- T& a* p, K# Z* Z 3.通知本身已经有了结尾部分的一般不用。通知的结束语,除了使用专用术语“特此通知”外,还常用以下三种写法。(1)总结式结尾:总结全文内容,以深化观点,加深读者印象;(2)希望式结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展望未来,激励斗志;(3)说明式结尾:说明生效与施行时间、适用对象及有关事项。如果通知已经以这几种方式收束全文,后面就没有必要书写“特此通知”了。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结尾是这样写的: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这里采用的就是希望式结尾,所以后面就不再用特定结束语了。
# E% R# Y1 L% U+ n. l" t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外,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需要,是可以以“特此通知”作结的。这种情况下通知的事项相对比较重要,如重要的人事任免、机构调整、预算决算执行完成情况等;有时,也可能是出于保持公文结构完整的需要而使用。例如:
9 g" q2 _+ S2 n: L. o9 n 重庆市人民政府
% i/ H& t8 \0 [, y9 x+ w5 @% O 关于牟延林等7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O. t7 o" a( d% @$ R/ d. } 渝府人〔2006〕24号 8 ?3 X1 g6 L6 L2 S! [6 C7 P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 m+ Q) i$ Q: r1 T s) T: O" e% D6 H
经200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决定:
" S7 ]0 K4 y* }- t, u 任命
4 L3 b1 M9 J; G1 J3 [) [+ j( V 牟延林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正厅局级);
: i! u" e2 q* _ J; l9 d+ l2 J& r$ q- d 钟燕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 s0 h# d" f+ }# F; }, l* T% w0 @ 张伟、李宪为重庆市监察局副局长; + I# ?' b1 T/ g; [* P+ S6 ^
章勇武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
5 s6 B) ^" g' y3 D 陈流汀为重庆邮电大学校长。 0 }: P$ R" Q& }. }( K* R
免去
9 K# ?2 Y" v# n4 M( W' | 牟延林的重庆文理学院院长职务;
4 j9 I5 d1 F/ x& e% B 陈流汀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g' L+ w8 i5 b( J
聂能的重庆邮电大学校长职务。 8 J0 _" ?$ g5 A+ A* z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a0 @0 c, ~, o/ i- l 二是“特此通知”当标注在什么位置。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即标注在正文结束后的下一行前面缩进两个字的位置。其他诸如居中、靠右一侧或置于发文机关名称正上方都是错误的。
: _& O3 l, j1 P) Y) V- [ 三是“特此通知”后标点的使用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要不要标注标点的问题。尽管这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公文的规范化,也涉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所以应该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以消除人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笔者认为,还是加上标点比较好。理由如下: % N0 s* S" A8 D% Y1 ?6 |3 ?
一方面,可以借助现代汉语中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加以说明。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语义和语法上都能搭配而没有句调的一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加上句调可以成为句子;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出一个相对完整意思的语言单位。可见,有无句调是短语和句子的主要区别。那么,“特此通知”这个特定结束语是短语还是句子呢?如果是短语就不需要加标点,是句子自然就得加上标点。《现代汉语词典》对“结束语”的解释是:“文章或正式讲话末了带有总结性的一段话。”吴新元先生在《公文正文三要素说与公文正文格式化导论——公文写作一读通》中也将结束语明确地称为结束句:“公文中常用‘特此某某’一类结束句。”“特此通知”属于公文的结束语,这毫无疑问;同时,它又是作为句子甚至独立的段落出现,自然应该加上句末标点。 4 K8 F! S- O; M3 ~8 I- M& r# p
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他结束语之后标点的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公文中除了有许多由单一短语构成的特定结束语之外,还有不少由两个短语或分句构成的特定结束语,比如“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妥否,请予函复”等等。实际工作中,这些结束语后面都是加了标点的,两个短语或分句间加逗号,句末加句号。这既符合语言规范化的要求,也成为一种习惯做法,大家一般都没有异议。既然这些结束语后面可以而且应该加标点,那么“特此通知”的后面为什么不加呢?加上又有什么不好呢?难道真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加个标点就不简洁了吗?
# o% Z( Z T" d+ O0 X. s% r 在明确了“特此通知”后面要不要加标点这个问题后,还要解决加什么标点的问题。我们知道,句子分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句末标点一般使用句号、问号或感叹号。“特此通知”后面使用问号显然不妥,因为它没有任何疑问的成分,因此就只能使用句号或感叹号了。而实际工作中,人们的困惑就在于使用句号还是感叹号。笔者认为,“特此通知”之意为“特别在这里通知一下”或“特地在这里加以通知”,它是不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也不符合表达的要求,所以使用句号比较适宜。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公文其实也是这么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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