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P: D, I: w, x8 O6 L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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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u# l& s6 ?! o) u, `7 a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富阳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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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富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以下称市政府文件),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重要指示、意见,发布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 z) I; ?( \- B' L; _9 l; Z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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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各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文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 @3 U6 B* O) L' u9 q. T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9 ?4 Z" |# C# L6 G 第六条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并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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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t& F/ M5 I$ V8 |第二章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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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N/ X4 f# D6 B3 r3 v0 q 第七条 富阳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
5 l7 p! I |4 P/ A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E0 l! g" D( M9 m2 e. O' Q) c) [(二)公告。适用于向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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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 G- G& T* E" o8 D; c8 A# u) |/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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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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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 u% t# G E)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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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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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0 W$ E( E0 }! Y*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 H+ a3 Q( f+ H8 K(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C/ W" }! ]; ]. U) a(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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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 i4 {* A$ h! b/ _' b第三章 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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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凡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部门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同时主送几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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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和“报告”要区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要求市政府批复的事项,要在“请示”中明确提出。
+ {7 }; C7 o( I j5 ], | 第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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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工作,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反映。
& a( M; U+ k0 w% u7 b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富阳市及外地来富无主管部门企业、组织的请示事项,属市职权范围的,应报市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不了的,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 v6 c4 E1 C9 n0 j! U* z 第十三条 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由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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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
% ~, n1 h6 V* d/ b, C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办公室可以就系统内部有关事务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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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向下级单位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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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市政府各部门与市委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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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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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可以商请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应报请市政府批转。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 u1 k. A' h2 \: K) d$ M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9 l3 X1 h$ ?1 Z3 t) `/ i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求解决某项具体问题而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文,应用“函”,不能用“请示”;各主管部门应予认真办理答复。 答复有关意见应用“复函”,不能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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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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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一般报送15份,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送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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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任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 [' F) A) Z$ A: P第四章 收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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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发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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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主送市政府的文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签收、登记。秘书科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收文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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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署分办意见后由办公室秘书科分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然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分送办公室相关线、科或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承办。非紧急的文件,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6 R1 P0 I5 l) Q; s. c- C 第二十四条 对转交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秘书科要及时填写《承办文件回执》,送达给来文单位。
! M: U) g f' B; @ 第二十五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的公文,有关线、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主任签署后呈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府办直接承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反馈,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紧急和重要公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商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反馈。
3 T9 y0 o4 R5 ]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或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交办件,应当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对转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来文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对交办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3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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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件的反馈意见,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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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请示”、“意见”,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作同意,对“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 z' W+ B# B O. m7 n+ U& L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公文承办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推行工作代理制(AB角制度),加强催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质量。
% ~8 c: v" a# M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批办公文,如果只涉及分管副市长管辖范围的工作,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即为政府意见;如果涉及几位副市长工作的,几位副市长统一的意见即为政府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常务副市长批示,常务副市长的意见,即为政府意见;常务副市长认为有必要送市长的,由市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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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反馈结果。答复请示事项,凡重大问题和涉及外部行政需作为执法依据的,必须正式行文答复;对一些单项性、事务性、内部性,内容比较简单的事项可采用《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等形式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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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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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k v0 e v- \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 c: q' ?; |1 [ 第三十二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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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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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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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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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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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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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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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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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a: u# J" Z' A9 A0 s! c(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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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草拟公文,应将上级文件和有关材料附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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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 `' v+ \$ p& D" m- h0 T9 u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制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线、科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文稿。如需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相关线、科传递会签。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签之前,先由分管副主任进行核稿,并经分管公文工作的副主任审核,签注呈批意思。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1 n w! T0 X! [, P6 w 代拟文稿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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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文件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外发的一般性、事务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8 r; E9 F) x, `! c/ q 第三十六条 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领导正式签发的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缮印。排出的清样,先由拟稿者初校,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复校。
4 Z5 M* F% F( h7 c! C" b 初校应基本消灭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等大的差错;复校应先检查初校指出的差错有无改正,然后对全篇内容和公文格式、版面布局等进行校正。重要文件或改动较多的清样,应进行三校或更多校。校对人必须签具姓名,以示负责。
5 o2 F8 E, V1 Q" ^' n* c: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文件,除秘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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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分发。个别紧急又无保密事项的文件经协商后,可由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代为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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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办文等程序和行文规范。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有权退回呈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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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5 A8 G \# k2 E 第六章 公文格式和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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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i9 v! u% L% X M q. O 第四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报)送机关、印文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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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公文应当在文件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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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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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其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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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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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 N w% T8 j7 Q! ^; r- W3 \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市政府普发文件的主送机关,一律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至市政府部分直属单位的文件,可写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需要市级各单位周知和执行的,一般与市委联合发文。
+ Y" L% k+ n7 [7 w; |& h `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主件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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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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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 M; q& j; M/ t' }0 |( p: H% C(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负责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 z2 a+ @/ B" w1 q(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
$ D' O( Y" r* u: [7 c$ K4 u(十二)正式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在上报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中,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 C$ D% K: M) e( L) Y(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市政府普发文件的抄送机关排列顺序为:“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必要时再加上“中央部、省、杭州市属驻富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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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视内容性质和分发范围,使用不同的公文版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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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发布重要的、需要周知和执行的政策规定、行政措施,批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一些涉及面广的重要报告、请示等普发性文件(即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文件),使用《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版头,编“富政”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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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向上请示、报告,向平行机关发函,向下批复、作出决定等文件,使用《富阳市人民政府()》版头(括号内标注公文种类),编“富政发”文号。
5 ^/ e7 t% C9 U! [: ?( i A+ ?(三)转发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一些涉及面广的报告、请示,公布各种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下达行政事务的通知,以及对市府办管理的干部的任免等文件,使用《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版头,分别编“富政办”、“富政办干”文号。
; I8 c8 y* q' `! @$ W( h# m+ [, L(四)《富阳市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富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富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等,使用专门的公文版头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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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富政办通报”主要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一般的工作性会议讲话、各地各部门工作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情况反映等,“富阳政务”主要用于印发全市政务类快讯,分别使用专门的版头制发。
6 N$ ?) y$ @7 i$ d5 b(六)“富阳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由分线秘书每季整理一次,综合科每半年一汇集,年底编发。
5 a P( U& x/ L8 D第四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张贴的公告、通知等公文用纸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_3 L5 X* j: i第四十三条 草拟、修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碳素、蓝黑墨水等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不得在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书写。采用电脑打印件作为拟文稿的,拟稿人应在打印件上签名,以示确认。
* q: @( x0 p# I+ Y8 \7 w4 g& T4 N.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文件中,不能出现对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作指示、交任务的字句。特殊情况需要向党委部门提出某项要求,应注明“经市委同意”或“经市委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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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文件排印的基本模式为: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正文、发文字号、签发人、抄送机关等用3号仿宋体。每页正文一般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基准行距,Word文字处理系统为1.4倍,华先排版系统为3号字高度的7/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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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文归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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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文办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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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3 G% E/ R% e0 I3 {2 y. z& r+ t: i 第四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便于保管和利用。
# `5 C4 `* f$ k. H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办理的公文办毕后,原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其他单位可以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合发的文件,底稿及正本送市委办公室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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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凡是列入归档范围的市政府各类文件及有关材料,要求是原件,一般不能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 N3 S7 n$ o Q! \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 R; R2 H5 n& g- z; M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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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
7 g/ C' A! G; I, U" n, e* i 第五十二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档案鉴定机构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秘密公文,超过保密期限,应当及时解密。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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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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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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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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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公文处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