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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秘答条例、规定与办法在用法上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广东老秘    时间: 2011-11-15 08:16
标题: 老秘答条例、规定与办法在用法上的区别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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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公文新人,我已知道条例、规定与办法在用法上的一般区别(全局、部分、具体之别),但仔细看那些规范性文件,其实区别不明显。请问,在写这些文件时,到底应该怎样选择文种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迷惑呀迷惑!求确解!谢了!8 U3 ]! x) G5 K3 ]! 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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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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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d( n& d# H# @: O2 q# ^' B( L条例、规定和办法确实是公文写作实践中性质相近、区辨难度较大的问题。实际上,就你所言三者在全局、部分和具体方面的区别即已很能说明问题了。至于“区别不明显”,则主要是在外在结构表现形式上,而实际使用按照全局、部分、具体之别完全可以区分开来。如非要进一步明确的话,“条例”和“规定”属于党政机关都使用的文种,只不过在党的机关属于法定公文,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行政机关,“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不一样,它不使用“公布令”,而是使用“公告”。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使用的主要文种,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同时,它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规定”属于法规性文件。内部行文时,要以“通知”做“文件头”,按“内部运行的规定”运行。按行文方式的不同,又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一级机关直接发布;二是由上级机关授权发布;三是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发布。向社会上公开发布时,通常使用“公布令”来颁布,一般称为“公开发布的规定”。 ! ~5 M- f. |, T* {+ Q! x5 B; i  i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确定其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使有关部门在办理中有所遵循的一种公文。“办法”与“条例”、“规定”相比,对象范围要窄,内容非常具体,它往往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性要求。“办法”与“条例”、“规定”一样同属法规性文件。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施性办法”与“规定性办法”。因此,内部行文时通常使用“通知”做“文件头”来颁行;而当向社会上直接公布时,则往往采取“法随令出”的形式。 ! g% J* B# Q: l0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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