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既可作连词表示联合,又可作介词表示相关、比较。因此,有时如果使用不 当,就很容易使句子出现表达上的偏差,使本来起连词作用的“和”被误认为是介词,导致 读者对句子理解上的错误。比如: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和促进各族人民和各地 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显然第一个“和”是连词,而第二个“和”的作用是什么却需要费一番思量。按照字面 意思,划线部分可以理解为加强和促进“各族人民”与“各地区”两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也就是说,第二个“和”是介词。但是,实际上我们不难看出,作者的本意是要加强“各族 人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和“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和”的作用应该是连词。如此 看来,这句话应改为“加强和促进各族人民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和”作连词时,被它连结的两个部分应该在词性、结构、语法作用、表示的意义 层次等其中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相同或相近。否则,这个句子则需要修改。比如: 这一举措对于实现两校联合办学和推动全区高教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联合办学”是“高教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之一,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相 比较,二者所表达的意义不同,所代表的事物的层次不同,用“和”将二者并列起来显然有 些不妥。考虑到“高教体制改革”的层次要高,涵义更为深刻广泛,这句话似应改为“这一 举措对于实现两校联合乃至推动全区高教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再比如: 经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提出如下几条具体要求。 划线部分中“和”之前是动词,之后是动宾词组,二者结构不同,词性不同,用“和” 连结后,极易被理解为“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而“研究有关部门意见”并非作 者所要表达的本意。因此,这种情况用“和”不妥,应当改为“经研究并且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再如: 生猪屠宰场所要有便于清洗的地面、墙裙和污水排放等卫生设施。 这句话容易使人将地面、墙裙也理解为是“卫生设施”。可以改为“要有便于清洗的地 面、墙裙和用于排放污水的卫生设施”或“要有便于清洗的地面和墙裙,有排放污水的卫生 设施”。 三、有些情况,作者的本意是在两个事物中选择一项,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和”改作“ 或”。比如: 全区101个旗县(区、市)和12个盟市的直属部门都要在年底前完成和超额完成报刊的征 订任务。 用“和”将“完成”、“超额完成”连结起来,意思就成了“既完成又超额完成”,这 是不可能的事情。二者选其一才是合理的。因此“和”应改为“或”。再如: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从严处理,直至辞退和开除。 “辞退”和“开除”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可能同时适用于一个对象,“和”应改 为“或”。 凡超过现行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一律予以取缔。 如果作者的本意是同时超过“标准”和“范围”两项时才予以取缔,那么用“和”是对 的;如果只要超过“标准”和“范围”两项中的一项就予以取缔的,那么“和”就得改为“ 或”才够准确。 一般情况下,判定“和”与“或”使用得是否恰当,就要看“和”所连结的两项是不是 要求同时存在,如果是,则用“和”,如果不是,“和”的前后两项只要求选择其中一项即 可,则用“或”。 四、当“和”在一句话中所处的位置“很深”的时候,应增加或补充必要的内容或句子 成份,将“和”提至“表层”,以使语言表述明晰。比如: 号召社会团体办学,鼓励私人办学,支持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业和社队集体办学 。 第一个“和”连结的是“全民”、“集体”两项,第二个“和”连结的是“厂矿企业” 、“社队企业”两项。第一个“和”比第二个“和”的位置要低得多,只有认真分析句子成 份之后才能理解这句话的意思,这样十分不利于文件的贯彻执行。为使句子表达明晰,易于 理解,划横线的部分可改为“支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业办学,支持社队集体 办学”。 五、公文中还常常见到一句话中出现两个以上“和”的连用。一般情况下,这种“和” 的连用都可用顿号代替,或只保留最后一个“和”,把前面的几个“和”都改作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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