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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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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9076 发表于 2012-7-20 21: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一、总则
1、为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工业企业是指在我老秘网县依法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设立财政贡献奖
3、奖励范围是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增长、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县内工业企业。
4、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300—600万元(不含600万元)的企业,比上年增长20%(不含)以下的,奖励3万元;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6万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6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比上年增长15%(不含)以下的,奖励6万元;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0—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企业奖励65万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4000—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
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5、企业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由县经信局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含企业退税、个人所得税、稽查税收入库。
6、财政贡献奖金原则上50%奖给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50%由企业自主分配。
三、设立技改投入奖
7、企业单个技改项目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且当年完工投产的(跨年度项目在竣工投产年度奖励),奖励现金1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的0.1%;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奖励0.2%;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0.3%。
8、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改项目,必须按政策规定到县经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项目竣工投产后,经企业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投资额以土建决算书和购进设备**为准。
9、技改投入奖金原则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四、设立技术进步奖
10、年内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获“山东名牌产品”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
1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
12、企业自主开发、年内经鉴定为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
13、企业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
14、技术进步奖以企业当年度取得的证书原件为准,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15、技术进步奖金原则上奖给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五、设立企业上市奖
16、企业当年在境内、境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
17、对首发上市融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称号,授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功勋企业家”称号。
18、企业上市奖金原则上40%奖给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60%将给其他高管人员及对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六、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19、对当年上缴入库税金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对当年上缴入库税金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
20、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轮训、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提高企业家整体素质等。
21、优先推荐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等。
七、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2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当年度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省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被市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23、节能技术、产品在我老秘网县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授予“县优秀节能成果”称号,并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
24、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超额完成与县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的企业,授予“县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八、附则
25、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从上级争取的无偿项目资金不计入考核奖励范围。
26、被考核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荣誉奖励资格:
①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②节能减排出现重大问题的;
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④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⑤有重大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⑥拖欠职工养老金3个月以上的。
27、奖金来源除特别说明外,均由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受益财政承担,奖金由县财政统筹后,直接兑现到受奖单位及个人。
28、企业考核奖励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实施,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9、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签:企业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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