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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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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参考 发表于 2014-10-28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网民们轻则对热点案件发表观点,重则对其直接裁判,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是否应该设置界限?如何解决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成为了司法领域的一大问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在当前信息开放背景下,网络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所确定的规则和理论,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信息。因为其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重大事件,都会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又起着引领作用。民主与法治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观局限性。网络舆论介入之后,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证据的寻找,提高司法对客观事件的认知程度,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另外,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网络舆论代表着社会各阶层民众对事实的普遍看法,为法官打开了一扇人文资料窗,避免法官囿于专业思维而失之偏颇。其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利干涉司法,减少司法不廉洁。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其三,网络舆论成为公众救济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上诉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这一非正常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要发帖在网上得到舆论关注,便很快得以解决。于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来获得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诉求。在热点事件曝光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们在网络表达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增强了法律意识。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对司法权独立的干预。在网络舆论迅速发展的今天,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一些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动舆论,超越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先入为主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使法官在自己的判断和公众的意见之间徘徊,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独立。其二,网络舆论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侵犯。在网络中,大众往往会用仇官仇富仇名人等主观善恶来评价当事人,而忽视了案件本身。最典型的还有“人肉搜索”,网民作为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私人信息与生活公开披露或恶意曝光,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三,网络舆论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活动关键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实中,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为了追求时效性和轰动性,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明手段,这很可能导致法院裁判与网络舆论的结论不同。一旦出现与司法的认识错位,网络舆论便会推定裁判不公,对审判机关随意贬损,甚至丑化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在舆论的重压下,有些法院被迫做出符合民意的审判,这也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
    (一)网络舆论的特殊性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网络信息发布的门槛较低,加上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商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满足公众的娱乐心理,往往疏于审查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真假在没有被证实的情况下便已经开始传播。正是因为网络舆论参与的广泛性、便捷性、不可控性、即时性、匿名性和对信息真实性的忽视,使得在冲动性诉求推动下的舆论往往夹杂着更多感性成分,这与注重理性与逻辑的司法存在着天然的冲突。
    (二)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包含裁决程序的合法以及裁决结果的适法,从司法角度来看待任何双方的争议,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及法官内心确信等法律上的问题。而网络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结果满足民众的正义评价标准,容易被具有煽动性的观点或失实的报道左右而出现非理性的情形。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差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导致二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以及结论都有着很大区别。
    (三)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普遍较多,民众对公权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别是一些官员不廉洁和地方势力保护行为被媒体揭露,引发了公众“仇官”、“仇富”的心态,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对权力部门不满的信息或言论时,它就立即成为民众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网友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此外,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当遇到政府对公权力监督失灵的情况,民众便使用网络对已发生的不满事件进行大肆的宣传,试图使用网络来监督公权的行使。
    (四)法律约束机制。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界限而缺乏相应制约时就容易导致滥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办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对遏制网络舆论肆意侵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等原因,网民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如何区分很难界定。如何有效界定煽动性言论与事实陈述的区别,如何明确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是目前司法解释贯彻的难点。
    三、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司法同网络舆论虽然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网络舆论的“感性”同司法固有的“理性”存在无法避免的冲突。因此,我们要用理性去审视司法同网络舆论的关系,将网络监督中存在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克服舆论局限之处,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在寻求构建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真正依法独立,才能有效地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首先,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其次,办案法官要议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为减少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影响,我国对于重大影响性案件可以试行“主审法官隔离”制度,对有条件的法院试点异地审理、延期审理和变更管辖等制度,最大程度的阻绝外界干扰。
    (二)扩大司法公开,畅通舆论表达机制。司法的封闭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的监督。要想重塑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必须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只有向民众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释明道德良知与法律程序的界限,才能消除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当然,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法院也应有坚持的底线,不迎合掌声,也不惧怕嘘声。同时,让公众的参与和表达得到更宽的渠道和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允许媒体在不影响审判,不违背司法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自由的报道,积极地建立与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如健全完善审判信息、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结果的网络公开制度,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创新沟通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才能提升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
    (三)注重释法析理,树立公众法律思维。在公开信息的同时,解释与宣传法律也尤为重要,要让民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注重判后答疑、法律释明工作,针对某些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既是民众了解法律、信服判决的途径,也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塑造司法权威的渠道。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释明判决、运用微博微信回应网友提问、用网络公开课普及法律知识,都是新媒体时代展现开放姿态、走好司法层面群众路线的有益尝试。
    (四)把握网络舆论底线,加强自律与他律。一方面,媒体与与网民在发布信息与观点时应自律。媒体应遵守平衡报道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对发表信息谨慎审查。网民应当以理性的态度面对网络信息,不盲目跟风,倡导网络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调控加强网络舆论的他律。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范围进行设定,严格审核门户网站的入门条件,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抑制网络虚假新闻,对于严重影响司法过程或者法律程序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两高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机关应当明确诽谤与寻衅滋事、事实陈述有误与编造虚假信息、意见表达过激与煽动群众抗法等在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张志明
标签:司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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