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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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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秘书 发表于 2011-1-11 09: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月15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我省将根据粮价变动情况确定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用途。

  按照意见,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基数和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中央财政按2008年基数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或种粮农户,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用于弥补因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造成的农民种粮增支;中央财政下达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在农资价格上涨的年份,新增资金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以弥补增加的种粮成本。

  省级财政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分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全部分配到县(市、区),25个粮食主产县按每亩10元的标准增加奖励补贴。在农资价格不涨或下降的年份,新增资金则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由省财政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每次重点解决若干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农民的粮食生产环境,支持重点包括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公益性、公共性基础设施问题。

  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即当年依据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兑付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粮食作物品种,在国家确定的粮食作物品种范围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省和设区市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调整变动。

  省财政分配下达各县(市、区)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标准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分县粮食作物面积计算出的每亩补贴金额仅为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不作为各地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各县(市、区)将补贴资金先按不低于本地区2008年水平的补贴标准兑付给实际种粮农民,剩余资金可主要用于奖励种粮大户,也可提高补贴标准,按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兑付给所有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各县(市、区)应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兑付方式。各县(市、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标准和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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