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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15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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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室 发表于 2014-9-17 2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2012年12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又先后出台了15个与公务员工作生活相关的文件通知,涵盖了从“舌尖”到“车轮”、从月饼贺卡到烟花爆竹的多个方面。这些禁令包括:

1.2013年2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准互请旅游。

•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必须自己动手撰写材料。不准 “陪读”。

•不得留公车驻校。

•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

2. 2013年5月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3.2013年7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严禁豪华装修。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

4.2013年8月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5.2013年9月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2013年9月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2013年10月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8.2013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9.2013年10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10.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1.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

•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发行报刊。

•严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

•严禁报刊出版单位违规经营。

12.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3.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14.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

15.2014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

•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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