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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出行政村增设村务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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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明老秘 发表于 2009-12-23 08: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一年来的首次修改。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今天上午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实行村民自治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发现,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忽视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选举时,省、市、县、乡都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每个村都有五六名包村干部驻村指导以保证选举顺利进行,但在指导村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时,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致使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很难落实;有的地方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村民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草案提出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草案还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做了详细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草案同时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此外,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针对如何界定、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查处贿选的难题,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做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同时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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