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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管理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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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3-5-5 22: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着深刻变化,体育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该不该管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谁来管理?如何管理?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群众体育的发展。
    大多数群众体育组织具有自发性组织的特征,虽然它们是社会中的“小草根”,其存在的社会意义却远远超出了体育活动本身。以不同体育兴趣、爱好、目的聚合在一起的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活动,通过学习、练习、竞赛、展示交流等活动使社会的个体通过体育健身活动凝聚成为最广泛的体育参与群体。
    由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开展的活动形式多样、参与方式简便、活动场地就近而容易得到大众的认同,参与者也因乐而和,因和而乐,体育健身活动构建了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也强化了民众参与健康文化活动的意识,其倡导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管理方式,客观上培养了公民参与管理社会的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在社会组织管理中的职能角色获得重新定位,从“怎样管得住”向“怎样参与得好”的方向转变。
    体育社会组织发达的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类似我国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很普遍,也很活跃,代替政府行使了微观管理的体育职能,政府也充分肯定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合理性,并给予此类组织表达公民的体育权利和参与体育的意愿,也使政府摆脱了管理微观体育事务力不从心的尴尬。
    目前,我国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对组织性质的认识问题。从社会管理创新看,“倡导参与、合作与共享,鼓励自发性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做法,改变权力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体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杨荣《治理理论的社区实践——兼论北京市基础管理体制的转型》)。从“倡导参与、合作与共享”的理念出发,“管理”应该更多体现引导、指导、扶持,而非“控制”、“强制”、“制约”。
给予能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信任,并加以培育、引导、扶持。
    法律的“空白”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是一种有利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生长的环境,这也是这类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但中国对体育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造成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难以登记注册成为社团,而部分省市试行“备案”制的规范性还在探索过程中,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客观存在,又游离于社团的大门之外,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
    获取资源的“制约性”问题。我国体育资源的配置是竞技体育优先,处于“边缘”的群众体育社团难以获得资源,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得到政府资源更是难上加难,先天的“自发性”与“群众性”,决定了这样的组织处于资源匮乏的低水平发展中。
    对社会稳定性影响问题。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数量庞大,这些组织活动较为松散,难有固定场所,管理难度较大,也致使一些地方部门采取“底线”管理——既不承认,也不干预。因此,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监督、评估和自律机制缺失,难免构成了潜在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
    基于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现状,群众体育组织需要创新管理体制。
    1.构建政府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良好关系。在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今天,从管理理念上来说,突出以人为本;从管理目标来说,强调群众体育管理主体多元化,以和谐和善治为目标,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在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源协调、提供活动场所、经费支持等方面积极、主动作为,放低姿态以服务者的角色出现,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提供必要的服务,形成“服务型政府”的群众体育发展模式。
    2.推进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向合法性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备案制主要是解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对于原先双重管理体制有所突破,由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担任备案管理机关。从调研情况看,广东、江苏开始试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备案制,备案制的推出既有利于管理机关及时了解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也有利于掌握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动态,以便于有效引导和规范化发展,更好地做好站点的培育、资助工作。从规范和便于开展活动看,将备案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纳入到各级政府扶持和服务的体系中,引导和规范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向社团组织发展,是符合当前国情的一条路径选择。
    3.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盘活”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由自己直接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通过“购买”的方式交由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体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政府投入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不仅能激活社会力量,使政府资金得到“放大”或“陪增”效应,形成有效吸纳社会资源的运作机制,而且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但实际运行中,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仅仅是认识和态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问题。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是防止政府部门用购买形式扩大政府职权,形成新的权力范围;其次,是确定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可以购买,不应将特定的政府职能划入到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健身服务要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风险规避制度,以确保公共服务能够有效而公平。
    目前,在建立服务型政府以及公共服务社会化过程中,清华大学学者王名认为,购买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分为三种,一是依赖关系非竞争购买模式,二是独立关系非竞争购买模式,三是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依据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特点,采用第二种定向性的“独立关系非竞争购买”方式,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其特点是:政府选择有一定规模、发展规范,有良好社会声誉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有与政府合作的意愿,购买是双方选择和协商的结果;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能独立承担责任,政府充当监管角色;提供的服务与政府发展群众体育的目标相一致。这样的购买方式,一方面解决了体育行政部门无法提供的多元化的体育社会要求,另一方面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提供了发展的资源和平台。
    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已将社会组织纳入到“参与和合作管理公共事务”中,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应该符合这一改革和时代的要求,体现出政府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发展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在不断孕育和发展壮大,体现了我国社会正在走向文明和进步。作者:黄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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