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
2002年9月1日将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最根本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注意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的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
四是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相应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
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是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切实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水平
1、正确处理好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关系。公民的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把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作为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公约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既体现国家对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又体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从权利的角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与公民的生育权相关的八条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义务也做出七条的具体规定。同时为了强化对计划外生育的过程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等。各地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克服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严格依法办事。
2、正确处理好政府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关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对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基层组织及计生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四种观念”,即牢固树立职权法定观念,不得为自已设立权力的观念、无法律规定不得为群众设立义务的观念、权力与责任统一的观念。要努力克服重政策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其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依法履行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重点是: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措施,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
3、正确处理抓紧与抓好的关系。既要抓紧又要抓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所谓抓紧,就是要坚持打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人口控制目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所谓抓好,就是要围绕生产、生活和生育,努力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积极兑现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为计划生育家庭解除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抓紧强调管理,抓好突出服务。抓紧和抓好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抓紧与抓好的关系,坚持抓紧与抓好的统一,不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坚持既要抓紧又要抓好,这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作者为三明市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责任编辑:黄元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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