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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助辩保障党员权利和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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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的女子 发表于 2015-9-21 14: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执法办案是最基本的业务,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的“生命”, 案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纪律惩处和教育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但是,由于传统模式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在一定程度上不相适应。几年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重点抓了案件审理方式的创新与完善。审理助辩就是我们在新时期在传统审理模式上创新出来的新的一种审理模式。
审理助辩是指犯错误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党组织的指定,聘请其他党员作为自己的助辩人,在党纪案件审查处理阶段帮助自己进行辩护的一种制度。
一、保障党员权利,推行助辩制的现实意义
一是保障和发展党内民主,构建党内民主完整体系的重要一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不仅应当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如建议权、参与权、表决权),民主监督权(如批评权、监察权),而且应当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救济权(如申诉权、辩护权),从而构建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党内民主体系。如果说申诉、辩护这两项救济权利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亦即党内救济程序运转正常,党内民主则才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否则,则说明党员民主权利保护、救济渠道不畅,党内民主就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因此,党章明确规定的两项救济性权利----申诉权、辩护权,是党员民主权利能否真正得以保障的一条底线,但目前因党员享受这项权利时缺乏有效的载体或保障措施,因而被长期忽视。“审理助辩”制度将保障犯错误人合法权利的关口前移,较好体现了党纪的保护功能,开畅了违纪党员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渠道,体现了执纪机关严守公平与公正的现代执法理念,也为完善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完整体系增补了重要一环。
二是保障违纪党员民主权利,促进党内民主政治和谐的实质举措。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全方位的,对犯错误党员的权利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纪检机关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关键体现在对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上;党员在没有被开除党籍之前都应当享有《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把这几层意思穿插其中可以看出,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允许犯错误党员本人申辩并聘请其他党员为自己辩护,是保障犯错误党员权利的一个实际步骤,解决了当事人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体现了人性化要求。同时,还要看到,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辩护,也是落实广大党员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了当事人本人,也教育了大家,是做好犯错误党员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处理犯错误党员,不仅本人十分关心处分的轻重,而且周围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也高度关注。保障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党员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恰当的处理,既有利于本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也有利于统一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并从中吸取教训,警诫自己。否则,处理得不恰当,或办了错案,不仅本人不服,而且还会削弱党组织的威信,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不仅是一般审理工作方法的改变,而且有利于当事人认识和改正错误,有利于统一和凝聚周围其他党员、干部和群众,提高党组织的威信、促进党内和谐。
三是提升党内案件质量,努力降低申诉、复议成本的重要保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听取犯错误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认真吸取他们有道理的意见,是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纪检机关审理的案件要经得起犯错误党员的申辩,经得起其他党员的推敲,这样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采取助辩这样的措施,把处理之后可能发生的申诉问题拿到处理之前广泛征求意见,在审理中有效吸收,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大大减少申诉和复查案件,这也正是实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目的之一。助辩人员对犯错误党员的情况比较熟悉,能够及时提供关系到案件处理而调查材料中未能充分反映的情况,有利于审理人员全面把握,多角度考虑问题,具体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责任、情节、后果及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从而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这样不仅有利于审理人员在审查证据和展开辩论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疑点,有针对性地把握事实真相,也有利于及时予以纠正减少申诉。
二、推进审理助辩人才的选拔,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审理助辩制度得以有效实现
一是建立案件审理助辩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案件审理助辩人才库,对审理助辩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把那些党政纪、法律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适时补充进助辩者队伍中来,清理曾被委托或指定为审理助辩人而多次不参与助辩的助辩人或因错社会影响较坏的助辩人员。
二是建立案件审理助辩者常规培训机制。助辩人能力参差,一定程度上影响助辩效果。由于审理助辩制度带有某种准司法性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对于党纪案件的助辩需要助辩人具有较为专业的知识。但现实工作中,助辩人多数是普通党员,其中不少人缺乏党纪知识的学习和辩护技能的训练,在助辩实践中往往不能就案件事实、证据、错误性质的界定及党纪条规的适用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而仅仅从认错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由于助辩人的能力问题,客观上容易形成助辩人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审理人、调查人在法纪认知水平上的不对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助辩应起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属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熟悉党纪条规的助辩人才实行集训、轮训、纪委代训、单位自培、送培等形式,定期对审理助辩人员进行党政纪知识培训,同时要求各单位加强对属地审理助辩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新选进的审理助辩人员由属地纪委适时代训。
三是健全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作为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审理助辩制度其自身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整体性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审理助辩中的证据能否公开、助辩人能够获得调查取证权和充分的阅卷权,尚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将直接影响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就调查取证权而言,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助辩人在案件出于检查阶段尽早介入,有助于获得充分证据,维护被审查人的权利。但如何规范助辩人的行为使其不致构成对检查部门正常办案的干扰,同样是难以处理的问题。同时,以目前助辩人的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否有效开展合法的调查取证、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尚存在疑问。因此,现阶段助辩人介入检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的尝试应当暂缓。现实的方法在于,助辩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其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办案人员与助辩人就证据线索是否重要等问题产生分歧,则需要相应的救济措施来解决。至于阅卷权,当前首要问题是区分证据材料和不需公开的举报材料。所谓证据材料,是纪委调查人员经过调查之后加以确认固定的材料,其能够成为案件审理中定性量纪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材料,由于与被审查党员最终将受到的处理紧密相关,通过技术上的处理,应当完全向助辩人公开。同时,对于助辩人的保密义务方面也要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统一制定《委托助辩受理程序及工作纪律》、《审理助辩工作制度》、《助辩人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助辩申请受理程序,明确审理人员和审理助辩人员在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不仅有利于被审查党员本人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且对周围其他党员、干部也能起警示教育作用,消除群众对查处违纪案件的误解,增强党员对纪检监察部门的信任,有利于各方面达成思想共识,这就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党内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度,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是审理形式上的变化,即增加了一个助辩程序,而且对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对推动党群、干群、党内关系的良性发展,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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