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 如: 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 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 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 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 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 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 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三是随意 省略文种。 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 如《××乡人民 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2、乱用文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 如《全国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 年2 月 2 日《安徽日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 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 1987 年 2 月 28 日公布的和 22 1994 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新施行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 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 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 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 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 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式报 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 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 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 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 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经研究、同 意、批转方可实施。 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请示” 文种,这是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的新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二是错用文种。 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 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 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 “计划”等,以上这些,都不可作为文种使用,不可直接行文(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 23 种共有13 类14 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 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除此之外,均不可 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 文。 三是生造文种。 如《关于调整工资的补充说明》、《关于机构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这里的“补充说明”、“解释”均不应作为 文种使用,以上两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印发调整 工资补充说明的通知》、《××(发文机关)关于印发机构改革中有关 问题解释的通知》。 还有的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 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 文,是错误的。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