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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领导学,看完这些你也会当领导

摘要: 第一章 基层组织第一节 基层组织及功能一、基层和基层组织人们关于“基层”的理解,莫衷一是。基层是人们所熟悉且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内涵的把握上,却普遍存在着偏差。从政治理念意义上讲,相当多的人把“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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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代表大会的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预备会议是指在人大正式会议召开之前举行的由全体代表参加的会议,其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由预备会议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者。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主席团起着十分重要乃至关键性的领导作用。全体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每次代表大会期间,都要召开若干次全体会议。任务是听取报告和议案的说明、投票选举和表决议案。具体说来,它包括:听取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听取审查批准上一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审查批准本年度国家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投票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代表团会议的任务包括:在每次大会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类准备性活动,讨论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如审议主席团和秘书处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关,由于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后的许多经常性和临时性的问题,由常委会开会予以解决。常务委员会开会行使职权主要有四种形式,即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席会议。
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主要方式,它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起着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有: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审议,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处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常委会全体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会议形式。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和议程;听取法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本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法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表决;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进行表决等。
分组会议是将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开会,对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联席会议与全体会议在开会形式上基本相同,但在联席会议上,对议案中的重点问题和不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展开讨论甚至形成辩论。
(三)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代表大会领导,为代表大会做准备和辅助性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活动主要有:向常委会提出与常委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做出审查报告或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草案或联系、督促政府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及运行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政府每届任期5年。县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市长、区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有关会议讨论,最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县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为“委”、“办”或“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所辖行政区域面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县级政府所属工作机构的多寡和名称也不相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共有10项,主要体现为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制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和行政保护权等六个方面。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为性法规或规章。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政府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政府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民族乡政府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级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有权领导和管理乡、镇政府所属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政府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政府定期或临时召开乡长、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问题。会议参加者除正副乡长、正副镇长外,还包括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乡级政府设有分管民政、司法、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方面任务的工作部门。承担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础性事务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行政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行政管理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财政、公安、税收、计生等行政工作。(3)行政保护权。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民族的权利;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
四、基层政协组织的主要职能
在基层,党与政协的关系是,政治协商会议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党与政协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对政协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通过正确的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来实现各项活动。共产党所提出的重大决策与重大措施的出台,都与政协事先协商。和国家政协一样,县级政协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就是对区域内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权力效力,仅仅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途径与手段。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概括性表述。
五、基层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及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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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3-7-2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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