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公文的定义及种类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社会活动中形成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公文的“公”是与个人活动中使用的私人文书的“私”相对而言的。我国现行公文,大致分为两大块:中国共产党的公文,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及国家各部委机关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的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中央办公厅对党的公文的定义与国务院办公厅对公文的定义表述基本一致。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规范体式制作的公文,用以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党的决定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传达信息等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理》规定的党的机关公文主要种类有14种,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修订发布,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把行政机关公文主要种类划分为13种,分别是:命令(令)、 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 、函 、会议纪要 。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共有的公文种类有9种,即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党的机关独有的公文有5种,即决议、指示、公报、条例和规定;行政机关独有的有4种,即命令(令)、公告、通告和议案。 二、决定的写作 (一)决定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决定是一种领导性和规定性的文件。党和人民政府或由党和人民政府召开的某种会议对经济社会建设中某些方面的工作做出一些决策、规范和安排。这些用文字的形式写出来,让各级机关去贯彻执行(包括决策者自身)。这种书面语言就叫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对某个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批评,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由此可见,决定这种文体使用范围是比较广的,每一位党政机关干部都应该会写。 (二)决定的分类及基本结构 根据内容和发文机关的意图,决定分为2类:即周知性决定和指挥性决定。 周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就某个问题作出安排,使受人单位知晓即可。因此内容比较单一,文字简短。 指挥性决定,具有纲领性、规定性、规范性和指示性。一般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带有说理性质,有较强的约束力。 常见的决定有:①法规性决定;②重大事项决定;③处理重大事件决定;④表彰英模的决定;⑤机构设置的决定;⑥人事安排的决定;⑦接受辞职的决定等。 决定的结构分为首部和正文2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部分。 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加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成文时间指发布决定的时间。在标题正上方注明成文的年、月、日期,或者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会议通过字样。 正文。正文的结构一般由3部分组成。一是开头部分,简要交代决定的缘由、目的、根据;二是主体部分,主要写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具体明白、层次清楚,便于有关单位执行;三是结尾部分,用于提出希望、要求或执行说明。有的决定需要带附件。有附件的决定,应当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或依据,并将附件附在主件之后。 (三)决定的写作要求 (1)标题要完整、规范。决定的标题,一般应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而且要规范、准确,特别是事由要准确概括出来。下面几个标题写得不规范:如《关于召开中共x x省全体会议的决定》,“中共x x省’,应是“中国共产党x x省委”或“中国共产党x x省委员会”。又如,《关于召开中共x x省第x次党代会的决定》。乍看没问题,其实是不规范的,“中共”即“中国共产党”的简称,后面又来个党代会”就重复了,规范的应是《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 x省第x次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关于召开中共x x省第x次代表大会的决定》。作为党的代表大会,一般不用简称,要全称,以示庄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名称则常用简称。又如《x x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定》,这个标题事由写得不够明确,太简单,表意不清,应该写成《x 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 (2)、时间标注要准确。决定的时间标注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成文日期要以会议通过的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不能以起草或打印的时间为成文时间。二是决定的时间一般要标注在标题下方,可用括号括起来。决定的时间不能标在文尾,因为决定一般不写抬头和落款。 (3)、原由要准确、合理。决定的原由是事项的依据、理由。写作时要注意交代清楚,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泛泛而谈,根据不足,说理不清的原由没有说服力,不可取。 (4)、事项要明确、清楚。一般来说,内容比较复杂的决定,事项要一条一条地表述,把主要的、重要的放在前面,次要的放在后面。结构要合理,层次要分明,内容要合乎逻辑。 范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中央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编制,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总的补助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原则进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内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中央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财政返还或补助地方支出表,中央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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