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开讲之前,先给大家播放一些图片。(播放) 这些文件,是我昨天在准备本期讲坛内容时,仅仅花了15分钟时间在办公网上截取下来的。它充分表明,在我们的公文制作中,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这,或许可以成为我们举办今天这期讲坛的理由之一。 在筹备过程中,恰逢国家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需要我们分管公文的领导和所有从事公文写作以及公文制作的同志们学习。这是我们举办今天这期讲坛的理由之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刚刚颁布。我本人也是刚刚接触并学习,在这里只能和大家共同学习,并交流本人学习的一些感受。 因此,今天的讲坛内容将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共同学习交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二是结合我们在公文格式中常见的错误分析相关注意事项。 因本人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PPT也是自己首次学习制作,水平不高,敬请谅解。 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交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于2012 年4 月以中办发〔2012〕14 号文件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过去不论是96年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还是2000 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均没有涉及电子公文。随着国家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电子化办公、网络办公,《条例》首次将电子公文纳入其中,使得电子公文有法可依。 《条例》共8章42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解决5个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公文适用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的机关公文适用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条例》将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首次统一纳入管理,并首次统一了格式标准。 二是公文的作用。《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内容。《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四是公文处理遵循的原则。《条例》要求,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五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条例》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条例》第二章,就1条。主要解决公文的种类和各种类公文的适用范围问题。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的主要种类有15种: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按照2000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文共13种。与老《办法》相比,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 《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公文的格式要素及版式。 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18个要素组成。分别是: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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