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与老《办法》相比,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要素,取消了“主题词”要素。 关于公文的版式,《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规定,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到今年6月29日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公文的格式、版式主要标准如下: 一是纸张和版式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210mm×297mm)。 正文用3号仿宋体,标题用2号小标宋,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排版时版面尺寸要标准。 幅面:210mm×297mm 版心:156mm×225mm 上白边(天头) 37mm 下白边35mm 左白边28mm右白边26mm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二是公文书写形式 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不是“1、”),第四层为(1)。 三是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 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四是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五是信函式公文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六是各要素格式 国标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红色反线以上)、“主体”、“版记”三部分。 第四章,行文规则。共5条,解决行文总要求和上行文、下行文的具体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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