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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学习交流讲稿

摘要: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开讲之前,先给大家播放一些图片。(播放)  这些文件,是我昨天在准备本期讲坛内容时,仅仅花了15分钟时间在办公网上截取下来的。它充分表明,在我们的公文制作中,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 ...
文稿修改演播室


  第七章,公文管理。对公文的保密、传达范围、撤销和废止以及新机构发文立户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内容见课件)

  通过对新《条例》和新国标的学习,对照老《办法》和老标准,主要变化有10点,我把它编成顺口溜,如下(见课件)

  下面,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我们开讲之前的几份文件。这些文件无论是用老国标还是新国标都存在不少问题和错误。

  (播放)

  归纳起来,在我们起草和制作公文中,常见的错误主要有:

  一、文种错误

  1.自制文种

  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

  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单位2012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单位关于印发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混用文种

  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常见的有:“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主要表现为将通告误用为通知,将通知误用为通告,将请示误用为报告,将报告误用为请示,将“请示”、“报告”合用为“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身是两个文种,将决定误用为决议,将决议误用为决定,将函误用为请示或报告,将复函误用为批复。

  (1)“请示”和“报告”:“请示”是办件,需要回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上级机关不批准,你还办不成。“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并严格执行“一事一请示”,绝不能一文多事项请示。“报告”是阅件,一般不需回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文件中只要有请求事项的,就不能用“报告”来处理,否则很容易误事。如果既想汇报工作,让上级掌握,又想请示解决问题,一般可采用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将“报告”和 “请示”分开,形成两份公文分别上报;二是以请示公文为主,将报告的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请示后面作为背景材料,让上级了解请示的充分理由。

  (3)“请示”和 “函”:“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和 “请示”容易混淆的主要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一适用规定上。“请示”的主送机关必须是直接的上级机关,而“函”的主送机关则是不相隶属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平级单位,还可以是下级单位。某一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有权单位或上级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只能用“函”,而不能用“请示”。

  (4)“批复”和“函”:“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对不相隶属机关来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请求批准事项的,受文机关也应用“函”来答复。

  二、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1.年号不全

  如:将“1997”省略为“97”。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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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3-10-1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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