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括弧不对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方括弧“[ ]”、方头括弧“【】”。尤其是错用成方括弧“[ ]”的情况极为普遍。 3.序号累赘 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如“58号”变成“058号”。 4.一文多字号 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5.一字号多文 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6.跳号 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7.自制发文字号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三、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标注不规范。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正确的是: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均与顺排,一般每行两个姓名,下移红色分隔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四、标题中的错误 1.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1997〕第×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2.文字累赘。如: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3.滥用标点符号。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为了保持标题简炼和整洁大方,一般地尽量不用标点符号的尽可能的不用。非用不可的有下面几种情况: (1)可用书名号。主要用于法规、规章名称和被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等。 (3)可用引号。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4.标题排列不美观。根据标题长短,分一行、二行、三行均可,注意分割合理,布局匀称、美观,不可割裂题意,即一个词不可断开分在两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 层层转发公文,由于“过桥”机关多,很容易造成该类公文标题冗长繁琐,如“裹脚布”似的,解决此问题办法有四: (1)只写转发第一次转发机关的通知; (2)直接转发原文件; (3)在标题中只出现上一级机关转发通知的文号; (4)只用本机关发文的标题,而将其它机关的标题概括为文件。 五、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错误 1.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 前面讲到过,要注意主送机关之间的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从系统的角度说,应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四大家领导班子排序应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从级别的角度说,应按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同一系统、同一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顿号隔开。 当公文的主送机关为平级机关时,可按公文的内容与主送机关关系的密切程度安排先后顺序。 2.多头主送。主送机关不止一个。向上级机关行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3.主送个人。公文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4.越级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特别情况下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