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委员应有律师思维 虽然过去曾在几个部门办过案,但久疏业务,慢慢有点书生之气。闲暇时喜欢翻一些法学理论尤其是法哲学书籍,既形成了公正、效率、程序正义等一些基本的司法观念,也接受了谦抑、悲悯、司法关怀等人性化的理念。工作中喜欢关注法学界一些热点问题,每一起在全国引起震动的重大案件,总是挑动我脆弱的神经,如许霆案、********、时建锋案等。特别是反响很大的数起错案,******、聂树斌、杜培武、赵作海……,更是让我心情沉重、纠结不已。每一起举国震惊的错案披露出来,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更是感到无比的困惑、羞赧、惭愧,觉得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耻辱,也是自己的耻辱。为什么我的同行没有看到一些明显的证据暇疵?为什么审查把关时让一些已经裸露的隐患悄然过关?为什么会犯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低级错误呢?我知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一些问题常常是当时混沌、事后清醒,而有些案件更是有复杂的案外因素,如上级指示、当事人施压、舆论炒作等。面对一件件的司法悲剧,不由得使我沉思:如果我是当时的案件承办人和审查把关者,能不能洞察出这些潜藏的隐患?能不能在复杂的局面下保持清醒?能不能通过自己的坚守或努力不犯这样的错误?
带着这样的惶惑和忐忑,检委会上发言时,我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生怕自己出错,生怕对证据认定出现遗漏,生怕对事实的分析出现偏差。所以对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不管办案人汇报的有罪证据多么充分,多么言之凿凿、无懈可击,我总是不由得会想:有没有无罪的证据?现有的证据中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侦查结论是惟一的吗?如果证据背后埋有我们无法察觉的隐患,会不会出现严重的错误甚至错案呢?
虽然是一名检委会委员,是一名承担指控犯罪的检察官,但每次讨论案件时,我总是试图把自己假想为一名律师,站在检察官的对立面去分析案件、思考问题。总是想:如果我是一名律师,我将会怎样看待这起案件,将会提出哪些罪轻、无罪的证据?如果案件提交到法庭上,我会怎样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会从哪些方面寻找薄弱环节撕开突破口提出辩护意见呢?顺着这样的思路走一圈以后,反过来我会不由得去想:面对律师提出的这些辩护意见,如果我是公诉人要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我会怎样去应对呢?我有没有确凿、有力的证据去反驳对手?我的手中有哪些证据能保证自己的指控获得成功?
由于时时刻刻带着这样的心理,每次研究案件时,不管是提前审阅提请报告,还是当会听取办案人汇报,我会不由自主地想:有没有无罪证据?有没有罪轻证据?做出怎样的结论才能既保证打击了犯罪、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所以每次发言时,我会显得胆子很小,特别“右”,属于明显的“保守派”。比如线上线下的从犯能不追就别追了,未成年人犯罪能不捕就别捕了,证据不扎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允许他们逃脱法网。有时办案部门可能觉得我太小心,影响打击力度,戏言我是律师派来“卧底”的。但是我总认为,哪怕再小的一起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总会关系到他的一生,每一名当事人的背后都站着他的父母、妻子、儿女以及很多很多的亲朋,他的身后都有一个小小的社会。处理案件时准与不准哪怕只差一点,对当事人而言可能都是云泥之别。我们犯一次错误,可以就毁了当事人的一生,让他身后站着的众多亲友长久痛苦,让一个人数不算少的小社会因此而破碎。
虽然我是一名检察官,但我更愿意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去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带着律师的思维去分析案件、判断问题,甘愿作一个“卧底”型的委员。我始终坚信:法律的栅栏低一点不要紧,关键是把守好自己的边界。
检察机关十大怪象之二——闲事啥都管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不论是建国初曾短期存在的一般监督权还是当下日渐成熟、规范的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都应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行使职权。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泛社会化倾向,检察机关大包大揽,四面伸手,无限度地扩张自身职能,使检察工作失去专业的属性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纠缠进大量的社会事务中,成为一个闲事啥都管的事务性机关。 一、表现 (一)接受非职能的“服务”任务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我国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上级院和地方党委的共同领导,检察工作不具隔离于政党派别的中立性和独立于地方政权体系的超然性,必须同时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大局服务。但实践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服务”的理解出现偏失,在“服务大局”的旗号下不知不觉承担了许多与检察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甚至与检察权相冲撞的工作。如某县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工作,要求所有检察干警上街捡烟头、作卫生劝导员,另一个县建设文化旅游县,为招揽游客要求全县干部学跳一种少数民族舞蹈,该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参与跳舞活动,将近一月时间几乎没有办案。 (二)脱离根本的工作创新 近年来追随改革开放的汹涌浪潮,各地检察机关从不同方面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但部分检察院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中,一味求新、求异、求亮点,出现了刻意求亮点、人为搞创新的形式主义倾向,实践中发现许多所谓的亮点偏离了执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的这一根本。 1、取悦当地领导机关,频繁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过分强调“政治敏锐性”,刻意追踪党和政府的政策动向,甚至揣摩领导个人的心思,上级出台一项政策,检察机关就马上表态,立即出台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以此推出一系列的所谓改革举措。如某地党委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后,检察机关立即出台了《服务私营企业的实施办法》;党委提出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后,检察机关立即出台了《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实施意见》;当地政府部署开展振兴工业活动后,检察机关很快出台了《服务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等。这种高密度、迅速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虽然及时与上级保持了一致,但许多文件出台仓促,缺乏深入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实践中往往难有显著成效,最后大多成为速生速朽的应景之作。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