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用公文的种类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公文种类较多,按照它们的性质和用途,给每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种固定的公文名称,简称文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把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规定为14种和13种。 (一)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共13种,分别是:⑴命令(令); ⑵决定; ⑶公告; ⑷通告; ⑸通知; ⑹通报; ⑺议案; ⑻报告; ⑼请示; ⑽批复; ⑾意见; ⑿函; ⒀会议纪要。 (二)党的机关公文种类,共14种,分别是: ⑴决议; ⑵决定; ⑶指示; ⑷意见; ⑸通知; ⑹通报; ⑺公报; ⑻报告; ⑼请示; ⑽批复; ⑾条例; ⑿规定; ⒀函; ⒁会议纪要。 对于以上文种的行文方向、用途以及常用文种的写作方法,将在讲授中进行分述。 各文种的使用有严格的统一规定,不能随心所欲,马虎乱用,否则将造成行文混乱,给机关工作带来损失。在制发公文时,到底应该使用什么文种,应注意三点:一是本机关的职能权限;二是本机关与公文主送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三是发文的具体目的与要求。 第三章 公文的行文关系 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有严格明确的行文制度和行文规则,各级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以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有效性。 一、 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1、隶属关系——在同一系统中(主要指“块块”),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2、事属关系(又称业务指导关系)——在同一业务系统中(主要指“条条”),上下级机关之间在业务工作中存在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3、不相隶属关系——不同系统机关之间的关系。 4、平行关系——职级相同、相似的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行文方式根据行文制度的规定,机关之间的行文方式可分为三类: 1、下行文的行文方式。(1)逐级行文——采取逐级下达或只对直属的下一级机关的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较高级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同时下发给下级几级机关的行文方式。 (3)直贯到底行文——只对下级某一机关或直达基层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行文方式。 2、上行文的行文方式。(1)逐级行文——下级机关向直属的上一级机关的行文方式。这是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文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均应向所属的上一级机关报告或请示工作,不得越级行文。 (2)越级行文——在特殊情况下,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级的机关直至向中央行文的方式。 越级行文只适用下列几种特殊情况: ①情况特别紧急,逐级行文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②事关重大并经多次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而久拖不决的。 ③直接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原则分歧无法办理的。 ④对直接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的问题。 ⑤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但须抄报所越过的上级机关。 ⑥询问、联系极个别的具体问题。 3、平行文的行文方式。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平行机关之间均采取平行行文方式。 三、行文规则1、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尤其是请示性公文。 2、政府各部门可相互行文,也可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3、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和相应的党组织、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简言之,只有平行机关之间,才能联合行文。4、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同一系统的平行机关联合行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不同系统的平行机关联合行文,应将党的机关排列在前。 5、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有关上级机关。 6、“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只能确定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同时多头主动。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
说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