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发文依据是否充分 发文依据是公文的法理基础,必须充分有力。发文依据必须在公文中进行必要的交代,比如,是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还是依据国家或部门的有关法规,是出于整治或规范的需要,还是为了创新管理,实现社会进步。发文依据是为发文目的服务的,如果目的正确,依据充分,内容又符合实际情况,就可以通过审核。没有发文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就要从严审核,一般情况下不予发文;如果确有必要发文,则必须对发文依据进行强化。 〔2〕审核指导思想和立意是否正确科学 公文的指导思想一般是原则性要求,点到即止。审核公文的指导思想就是看它的表述是否准确、精练,指导思想是否具有全局意识和战略高度,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公文中没有写明指导思想,那就要审核公文的立意。立意一般在引言中表述,用以表明发文目的,即为什么发文,解决什么问题,实现什么目标。审核公文的立意就是看它的表述是否合理并符合逻辑,依据和目的是否一致而没有偏离和矛盾。 〔3〕审核目标任务是否符合实际 有的公文直接提出“奋斗目标”,比如实现社会总产值多少,人均增加值多少,同比增长多少,环比增长多少,增长幅度和增长速度多少等等。公文就是政令,就是行动的指南,所有工作都要按公文所提出的目标去安排和部署,所有资源都要按公文所提出的目标去计划和投入,因此“奋斗目标”必须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以免产生错误导向。目标要定得相对高一些,但要留有余地,即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目标如果定得太低,不费力就可以轻易达到,对工作推进和创新就毫无意义,也就没有发文的必要。 〔4〕审核规定或规范是否正确可行 有些公文内容是制定新的规定或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是公文的核心,决定公文的质量,必须正确可行。一方面要求依法合规,具有法理基础,一方面要求符合实际,具有引导性、推进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审核时主要查看新规定和新规范与相关的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是否相符,以确保其有基础、立得住;要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情况与外部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把握合理的区间和幅度,使新规定和新规范符合客观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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