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则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标题的简洁,便于对公文的阅读、理解和处理。但是,应当注意规定中的“一般”二字,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出现因为省略标题中不该省略的标点符号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主要应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内容。由于目前对公文标题中如何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许多公文处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 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为了作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可以变通: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对意思较为接近的并列词或词组,如果连用时中间不加顿号不会引起误解,可以省去顿号,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元旦”和“春节”之间可以不加顿号。第三,在较长的标题中,可以通过换行的方式省去顿号,但前提是在排版时要做到正确换行,不要引起误解或歧义。 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主要用于解释或补充说明,括号内的文字与它前面的文字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或是对前面出现的词语进行解释,或是对前面文字的补充限定,也有的是并列关系。如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议案》中,括号中的“草案”实际上是对“保护法”一词起限定或补充说明的作用,表明目前这部法律只是一个草案,限定了其性质地位,括号里的内容不能省略。又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出国”和“出境”是两个并列且互为补充的词,将“境”用括号括起来,表明它是对“国”的补充。 在公文标题中,引号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于缩略语。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下半年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通知》中,“双降”是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和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缩略语,如果这里使用全称,公文的标题会显得非常臃肿。二是对一些专用的名词,在公文标题中应当使用引号。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百名统计信息人员人才库”工程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这里的“百名统计信息人员人才库”,在一定范围内(四川银监局系统)是一个专有的提法,因此应当标上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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