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志(原党的机关公文称为“版头”,行政机关公文称为“发文机关标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将之统一表述为“发文机关标志”)是公文版头部分的重要格式要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红头”,它能够体现出发文机关的权威性以及行文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因此,在拟制公文时必须审慎为之,确保规范。但从目前的行文实践来看,不少机关单位所制发的公文在发文机关标志的拟制上还存在一些病误。所谓发文机关标志病误是指公文的“红头”违背了公文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人们公认的约定俗成的原则。关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专门的规定;有些在公文法规中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人们一般都有公认的约定俗成的原则。如果违背了上述规定和人们公认的约定俗成的原则,应视为发文机关标志方面的错误。综括起来,当前在发文机关标志方面常见的错误主要有: 一、发文机关名称所使用的简称不够规范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这就是说,对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既可以使用全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简称必须是规范化的简称,不能随意苟简。一般而言,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也有由本机关自定的,如属此种情形,一定要明文告知其他相关机关,而不能只是自己使用别人并不知晓。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上行文必须使用发文机关全称;下行文和平行文既可以使用全称,也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据调查发现,不少单位在使用简称时不够规范,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简称为“中共河北省委”,“中国共产党武汉市委员会”简称“中共武汉市委”等等都是规范的,但到具体的委、办、局等的简称则往往是不规范的,例如“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卫生局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应当简称“中共郑州市卫生局委”,但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其简称为“中共郑州市卫生局委员会”,前半部分使用的是简称,而后半部分又使用了全称,繁简夹杂,显欠规范。这种现象应当说是比较普遍的,人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但却不合规范,应当加以纠正。 二、将具有不同功用的版式相互混淆使用 党政机关的公文版式有所不同,其功用各异。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将具有不同功用的版式混淆使用的情形。例如: 例1、 中共×县委文件 ×党发〔2016〕4号 关于××××的请示 (正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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