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文再评改的篇章结构 (一)“原改稿+评析”的结构式 此种结构式,多适用于对文种、标题和格式等方面比较单一而简明的问题进行评析。评析之后,因问题已清晰明了,故无须提供再改稿;倘若将再改稿附后,就会显得累赘,读者阅读时也会感到多此一举。 (二)“原改稿+评析+再改稿”的结构式 此种结构式,多适用于对内容、结构、语言和稍显复杂的格式等方面较多、较难问题进行评析。由于问题零散而复杂,评析后需要提供一个完整的再改稿。从实践来看,这种形式比较多见,也被广大读者所认可。 (三)“原改稿+再改稿+比对评析”的结构式 此种结构式,和第二种在内容上类似,但在结构顺序上作了调整。实践中,此种结构式用得不多,需要根据文稿内容,权衡利弊,不可强求。 五、公文再评改的实施依据 (一)明文规定的标准 明文规定的标准主要是2012年发布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与之配套实施的三个新国标。三个新国标除《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外,还有《标点符号用法》新国标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新国标。对公文规范化,各个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公文再评改,理所当然地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鉴别和认定。 (二)约定俗成的标准 约定俗成的标准,是在长期的公文写作实践中形成的并被普遍认定的标准。需要强调,对相沿成习的错误做法,不应视为“约定俗成”予以肯定,而应视为“积非成是”加以矫正。积非成是的做法,往往被人视作“约定俗成”,学界在理论上甚至进行错误总结,对读者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六、公文再评改的形式特点 公文再评改不局限于评改次数,只要存在问题,就可以反复评改。从实践来看,有一次的再评改,也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再评改。略举例说明: 何建民的《对一篇复函的再评改及其他》(《应用写作》2014年第12期),是针对高庆生同志的《对一篇复函的评改》(《应用写作》2014年第5期)文中存在的标题不够准确简明、发文字号不够规范等问题进行的再评改。 笔者的《对公文评改和再评改改稿的评析与思考》(《秘书之友》2014年第9期),针对匡昕的《从语言到功能——评改一篇批评性通报》(《应用写作》2014 年第3 期)和詹燕的《对〈从语言到功能——评改一篇批评性通报〉一文中修改后通报的评析》(《秘书之友》2014年第7期)文中各自存在的不妥之处逐一指出,并在评析原文和改稿之后提供了再修改稿。还在此基础上,就公文评改学构建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许多公文经过再评改甚至两次或两次以上再评改后,仍存在瑕疵而有待进一步矫正。以上面举的《对一篇复函的再评改及其他》一文为例,其所提供的再修改稿(《××市物价局关于技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主送“市技校招生办公室”)开头段为:“你办五月二十三日来函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发出的〔××××〕×价费字138号文件的规定,考虑到我老秘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技校收费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作为复函的开头段,表述明显不规范。主要有两点:一是引用公文(包括来函的引用和上级文件的引用)不规范;二是最后的承启句(即承上启下的过渡句)不规范。按规范化要求,此段可修改为:“你办《……的函》(××函〔××××〕×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 劳动厅关于……的通知》(×价费字〔××××〕138号)规定,结合我老秘网市实际情况,现就技校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如此矫正,则可作为对该文不妥之处的再评改。 七、公文再评改的路径方法 (一)自评自改 一般来讲,文稿起草阶段进行的反复修改,属于自评自改过程。同样,对自己评改过的公文进行再评改,作适当的补充或必要的矫正,属于公文评改活动中的自评自改过程。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评改者认识阶段和期刊发表周期的局限,公开自评自改较难实现。因此,在公文再评改的文稿中,自评自改占比不大,而且一般为本人更正或期刊受托的更正。如拙文《对人民法院和建设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评析与修改建议》(《秘书》2004年第11期)发表后,笔者感到文中有不妥之处,遂与编辑部联系,及时刊发了《关于〈对人民法院和建设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评析与修改建议〉的重要更正》(《秘书》2005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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