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自评自改的方式,是在公文写作专论或著作中矫正自己此前评改文章中的瑕疵或作必要的补充完善。在公文写作专论中矫正的情形,以拙文《对公文评改和再评改改稿的评析与思考》(《秘书之友》2014年第9期)为例:笔者撰写当时也有考虑不周之处——在提供的新改稿中,发文机关名称为“育才中学教务处”,过后才发现不妥,作为内设机构正式行文违反行文规则,应将“教务处”三个字删去,以学校的名义行文才是规范的,于是在《对一份通知的再评改和评改后的思考》(《秘书之友》2015年第6期)一文作了矫正。在著作中修改完善的情形,以拙文《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秘书》2003年第11期)为例:随着时间的推移,笔者感到此类文有修改完善的必要,遂于2005年重新撰写了该文,连同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修改建议系列文章,一并选入了拙著《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增订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二)他评他改 “他评他改”即对他人评改过的公文进行再评改。他评他改在公文再评改中所占比例最大,其中部分文章带有学术研讨、争鸣的性质。 1.评改者角度的两种评改情形 (1)单向评改。单向评改属于一次再评改的情形。如谷福生的《罚金≠罚款——与赵新印同志商榷》(《秘书之友》1992年第3期),是针对赵新印的《瑕瑜不掩话“通知”》(《秘书之友》1990年第6期)中混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作的评改。又如吴志明的《评〈评改一篇请示〉——与张保忠先生商榷》(《秘书》1994年第1期),是针对张保忠的《评改一篇请示》(《秘书》1993年第8期)一文中的修改稿有关标题、主送机关、附件说明、成文日期等公文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作的评改。 (2)双向评改。双向评改也称作“互评互改”,即评改研究者之间提出商榷意见,相互切磋交流。如杨墨的《转文性通知标题中是否需要动词性定语来衔接——与栾照钧先生商榷》(《秘书之友》2014年第6期),笔者的《转发性通知标题该用动词性定语衔接时不宜不用——兼与杨墨同志商榷》(《秘书之友》2014年第11期)。 2.发布者角度的三种矫正情形 (1)同一期刊的自我矫正。即针对本刊之前发表的评改文刊发再评改文章。如刘德斌的《文章不厌百回改——对一份报告的再评改 》(《应用写作》2009年第2期)就是针对韩雪松的《公文写作应准确、恰当、讲究逻辑性——评改一则报告》(《应用写作》2008年第11期)所作的再评改。拙文前面第六个问题中的举例《对一篇复函的再评改及其他》,也属于这种情形。 (2)不同期刊之间的矫正。即此刊针对彼刊之前发表的评改文刊发再评改文章。如前面提及的詹燕的《对〈从语言到功能——评改一篇批评性通报〉一文中修改后通报的评析》(《秘书之友》2014年第7期)和笔者的《对公文评改和再评改改稿的评析与思考》(《秘书之友》2014年第9期)就是针对匡昕的《从语言到功能——评改一篇批评性通报》(《应用写作》2014 年第3 期)所作的两次再评改。 (3)不同载体之间的矫正。即著作、期刊、网站等相互间的评析矫正,一般表现为通过公文著作对某期刊中或期刊对某公文著作中发表的评改文章进行再评改,或者通过公文著作、期刊对文秘(应用写作)类网站中或文秘(应用写作)类网站对公文著作、期刊中发表的评改文章进行再评改,等等。笔者十多年来在专著中对期刊、网站发表的错讹较突出的评改文章曾作过数次矫正,近年来在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网站上也曾就他人的评改文章作过再矫正,如《读〈对一篇矫正后公文的再矫正〉所想到的——兼与张保忠先生商榷》(2010年3月《中国公文研究网》理论研讨栏目)等。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不同载体之间的公文再评改还不多见,发展空间很大。 需要强调的是,某些公文著作和文秘(应用写作)类网站中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有的评改文章极为失范,有的评改人员极不负责,甚至随心所欲、以讹传讹,把严格、严谨、严肃的公文评改活动糟蹋得面目全非。今后,公文学界应当在这些领域下大气力整治,尤其要发挥好公文再评改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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