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摘选 【案例2-14】 领导一句批示语 岂能代替政府文 某省S县太行市场原由该县工商局和众多商户联合兴建,而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签“同意”之后,市场就被所在村庄的村民拆掉。近日,负责异地审理此案的D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仅有副县长的签字是不够的。 S县太行市场兴建于1985年,当时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当年12月,市场建成后,在各方的努力下,生意异常火爆,但众商户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均未能如愿。 D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得到该县政府的正式决定,而仅凭一份有两位副县长签字的请示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所在的C村,其做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D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C村的公告和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1] 【问题讨论】 1. 本案例中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什么问题? 2. 请示文种的用法以及对于请示的批准形式。 【评析】 本案例涉及请示文种的用法、公文生效程序等问题。 (一) 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请示的行文规则。按照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即“请示”不送领导个人。本案例中S县工商局却直接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同时还将请示与报告文种混用。 2.行文未完成法定的生效程序。S县主管领导只是在原请示件上下了批示意见,如果该批示要生效必须通过履行法定的生效程序,由县政府正式批复S县工商局。两位副县长在请示上的批示意见属于机关内部办文程序中的领导批办意见,并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更无凭证性可言。 3. 本案例中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批示的请示,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C村,又对其做出移交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对于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准形式 S县人民政府对于县工商局的请示可用正式行文、电话答复、原件批回、当面传达等方式给予正式批准。以上不同批准方式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留下处理凭据。 1.正式行文批复,应履行“批复”形成的法定生效程序——领导签发,批复正本需要具有正式格式和印章等生效标志,主送S县工商局,抄送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才具有法定效力,作为执行公务的凭据。 2.电话答复,收文机关应有正式电话记录,上级机关在原请示的“收文处理单”的办理结果栏目中进行注办记录,包括发话时间、人员、对方接听人员、答复要点等。 3.原件批回,将两名副县长签字的请示原件留存在S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将请示原件进行复印并加上复印机关S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鉴证章,主送S县工商局,抄送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方可作为正式公文执行。 由于这项公务事关重大,需要保留办事凭据,故以选择第一种方式“正式行文批复”为最佳。 (摘自《公文处理案例精选》第二章 公文特点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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