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国务院任免驻省、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普发供参阅不办理的文件、材料。 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供参阅的抄件和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 2、无参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公文。 3、未经会议讨论或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4、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件,属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6、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政协等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抄送省政府、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各委、办、厅、局,各地、市、县送来的参阅文件、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2、越级抄送的,一般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3、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抄报省政府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文件的查阅 (一)外单位人员查阅县团级文件,须持县团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地、师级文件,须持地、师级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科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查阅省、军级文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 (四)各级绝密文件一般不扩大阅读范围,如因特殊情况非阅读不可的,需持单位介绍信,按其发放范围,由主管秘书长批准。 (五)办公厅机关各处室查阅文件,按其主管业务范围由档案科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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