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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规定

摘要:  为了进一步做好老秘网区人民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特制定材夜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规定。  一、收文办 ...
文稿修改演播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老秘网区人民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特制定材夜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规定。
  一、收文办理程序
  (一)上级政府机关和部门来文及其它外来文,由文书室统一签收。签收后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注,视批注内容再分送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阅处。
  (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由文书室统一收文、传递和 分发,不得直接报送或抄送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也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审的公文或文稿。
  (三)文书室收文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属行文关系不顺或者不应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来文单位。
  2、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应注明签发人姓名,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否则一律退回来文单位。
  3、属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4、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注后,送有关人员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
  5、需要先送区政府领导阅批的文件,直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阅批后需继续办理的按正常程序办理。
  6、如遇紧急公文,可先办后阅,或进行复印,办理与传阅同时进行。
  二、发文办理程序
  (一)凡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室拟稿,或由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代拟稿,交秘书室初审后送有关领导审批。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过政府办法制办核稿。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室呈区政府领导签发。
  (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必须经秘书室标注主题词、文书室统一编号后付印。文件清样由拟稿人或秘书室校对,拟稿人如发现原稿有不妥之处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室联系。如有原则问题需作改动的,应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四)区政府办公室对区属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各义行文的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提出拟办意见供领导参考。凡是不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应建议不发文。
  三、办文责任制
  (一)传递:文书室收到需要办理的文件后,应在当天将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送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特急的文件,要随到随送。文书室应同时做好传递文件的回收、归档工作。
  (二)承办:
  1、办公室人员承办的文件,凡领导交办和来文中有时限规定的,应按要求完成;注明特急件的,应急事急办。
  2、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反复协商,难以限期内办妥的,可视情延长期限。
  3、需要办理答复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完毕,如情况特殊不能在期限内答复的,应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三)催办:
  1、文书室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的文件,由文书室催办;其他人员办理的文件,由承办人催办。
  2、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件,文书室需复印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催办并反馈。
  (四)缮印:
  1、拟发文件由打字室缮印。缮印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份数准确。缮印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应当与拟稿人或秘书室联系,不得随意处理。
  2、缮印完毕由秘书室再次核对无误后,文书室加盖公章。
  (五)分发、归档:
  1、拟发文件经打字室装订完毕后,由秘书室填写发文单,并交通信员发放。签收后的发文单由文书室统一编号保存。
  2、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要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交文书室,由文书室立卷、归档。
  (六)翻译:重要文件,如需以维文发文的,由翻译室负责文件翻译、校对。
  四、发文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上级政府部门主送区政府部门的文件,需要转发或部署贯彻执行的,原则上由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其中需请示区政府领导同意的,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冠以“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二)上级政府主送区政府的文件,需要转发或部署贯彻执行的,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行文。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求区政府解决有关投资、财政、物价、机构、编制等问题,应直接主送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不报请区政府转办。如解决不了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经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文内注明“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已设立的非常设机构成员调整,如涉及区政府领导、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委员会正副主任)调整,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如只是少数成员变动调整,由该非常设机构确定后,自行发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经区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各具综合协调的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部置安排工作,可自行直接行文,一般不再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六)区政府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批评的,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或批评,其中确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批评的,由区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予以通报。
  (七)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以及告知性事项,可用无文号文件形式印发通知。
  五、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适用于以纸张文本处理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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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2-4-14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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