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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错误集锦

摘要: 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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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和格式的区别
党的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文主题词表》,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国标》)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公文处理工作
(一)文种的区别。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其中“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个文种相同,党的机关有“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个独特文种,行政机关有“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等4个独特文种(注1)。
“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文种使用的区别。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公文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文种,党的机关公文有时独立使用“意见”和“会议纪要”,有时将其文种与“通知”文种合并使用(注2)。
(二)秘密等级标识位置的区别。《办法》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条例》规定:公文序号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公文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公文序号下方(版心左上角第2行)。两者所处的位置截然不同。
(注3)。
(三)紧急程度级别的区别。对紧急公文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略有区别;对紧急电报的标识,《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而《办法》规定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行政公文的紧急程度无“特提”级别(注4)。
(四)版头和发文机关标识称谓和格式的区别。公文的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党的机关称为“版头”,行政机关称为“发文机关标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公文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条例》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x x委员会(x x)》版头格式,用括号内打印文种名称代替“文件”二字,例如“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x x厅党组(报告)”,而行政机关的公文无此规定和用法。党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版头(发文机关标识)尺寸的区别:党的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上行文与下(平)行文版头尺寸完全一致;行政机关的上行文和下(平)行文的版面尺寸不一致,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80mm,下(平)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25mm(注5)。
(五)签发人姓名排列位置的区别。两个党的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位居一行,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前,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后,三个及其以上党的机关联合上报公文的签发人姓名的排列顺序是先左右、后上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各占一行,上下排列,主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居第1行,协办机关的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之下按照发文机关依次排列(注7)。
(六)红色版线的区别。党的机关公文的红色版线中间印制一颗红色五角星,而行政机关公文的红色版线是一条红色直线(注8)。
(七)公文标题的区别。党的机关印发规章类公文时,公文的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等标点符号,《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书籍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注9)。
(八)转发公文的格式区别。党的机关及其办公室转发下级或其他机关公文时,时常将其他机关的公文标题全文照转,外加书名号,放置公文的标题之中,将被转发公文的机关名称作为标题内容,居公文标题之首或其中,用二号宋体字,被转发公文发文日期的数字用阿拉伯数码,居标题之下的括号内,居中排列或居正文之后;行政机关及其办公室转发下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或部门的公文时,要求将其标题内容择要作为公文标题的事由,被转发公文的机关和部门的名称不作为标题内容,将其放置标题之下一行,用三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列;发文单位名称与其发文日期位居之标题之下一行,外加圆括号,居中排列(注10)。
(九)印制主送机关名称的区别。党的机关公文“决定”和“意见”等文种不印制主送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的“决定”和“意见”文种有的印制主送机关名称(注11)。
(十)正文格式的区别。党的机关使用表彰决定和表彰通报文种时,习惯将被表彰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名单作为附件处理,行政机关则将其作为正文处理(注12)。
(十一)结构层次序号排列顺序格式的区别。《办法》规定:公文结构层次序号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党的机关公文结构层次序号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三层的序号“1”后的标点符号用“、”号,与行政机关的规定不一致。另外,党的机关公文“意见”和“决定”等文种的结构层次序号中第一层平行排列,与行政公文的结构层次序号一致,有的第二层次前后序号连续排列,例如:“一、1. ”、“二、5. ”、“三、9. ”(注13)。
(十二)附件说明和附件使用数字的区别。党的机关公文的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数字有时用汉字标识,例如“附件一”,而行政机关公文的附件说明和附件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例如“附件1”。
(十三)发文机关署名的区别。《条例》规定党的公文一般都应当印制发文机关名称,两个以上党的机关联合印发公文,发文机关名称居右,上下依次排印,而《国标》规定,单一发文机关或两个行政机关联合印发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三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印发公文的机关名称(可用简称),居中平行排印(注14)。
(十四)成文日期的使用数字和位置的区别。党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的数字、位置均不相同。党的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码,居右空2字,例如:“2003年10月26日”;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居右空4字,例如:“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注15)。
(十五)印章位置和使用方式的区别。《条例》规定:印制有特定版头的党的机关普发性公文无须盖章;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除 “会议纪要” 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均应加盖印章。(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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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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