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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文诚信建设的思考——以公安机关公文为视角

摘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与道德建设均存在诸多缺陷,“假冒伪劣”、“道德失范”、“精神滑坡”等不良风气也蔓延到了公文领域之中。以公安机关公文为例,一段时间以来,公安机关公文诚信弱化,损害党和政府 ...
文稿修改演播室


二、公安机关公文诚信弱化的原因

在公安机关的公文中,诚信弱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更有道德、个人方面的因素,以下从公文管理及写作的角度,探讨其原因。

(一)官僚主义和利己主义作祟

官僚主义和利己主义主要表现在没有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没有处理和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对权力与责任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必然导致当官做老爷等官僚主义倾向;而对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的颠倒,则必然产生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至上、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例如,湖南省郴州市交警限速罚款案,对于当事人李国宾的所谓违法超速行为,竟有三份不同的监控记录,就是官僚主义和利己主义作祟的典型案例。20075月湖南省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国宾,因不满郴州交警的“超速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将之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撤销郴州交警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在这一交警败诉案中,我们发现,郴州交警有三份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技术监控记录。第一个版本的监控记录,违法行为栏目记载的超速为“50%以上”,而在附图的信息栏中却显示为“超速50%”,二者之间明显矛盾,执行民警栏目是空白。第二个版本的监控记录,超速为50%以上,执行民警是“何×”。第三个版本的监控记录,超速为50%以上,执行民警竟又出现了变化,名字是“唐×”。同一个违法事实,竟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版本的监控记录,原因何在?都是官僚主义和利己主义作祟!据报道,郴州交警在不到25公里的路段竟设立了40多块限速牌,据观测一个上午可罚款17万元——典型的利己主义、追逐不当利益;对于当事人对罚款表示质疑时,交警却说,千千万万的人都被罚了,你又能怎么样?对于人大的批示,交警则说,人大的东西见得多了——典型的官僚主义、当官做老爷的派头。一时间,郴州交警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及公众议论的焦点。有的网友称,罚款罚掉了警察诚信执法、为民服务的形象。

(二)主观主义和长官意志盛行

在公安机关公文处理中,主观主义倾向有诸多表现,危害最大的当属长官意志现象和随意性现象。例如,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案,警方主要负责人三改通报,就是长官意志现象和随意性现象的最好佐证。20095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发生了民女邓玉娇刺死小镇官员邓贵大的案子,本来属于正当防卫(过当),警方的第一次案情通报,也基本上这样定性的,但事后警方负责人却三改案情通报:将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将当事人把邓玉娇“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为当事人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案情通报则变为了故意伤害(致死):“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德智和镇财经所干部邓中佳到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邓玉娇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正是前这后不一的通报引发了舆论的极度不信任。这一事例说明,在公安机关的公文中,长官意志现象和随意性现象确实较为严重,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是主观意志至上的思想方法作祟,但说到底,是对客观事实、对法律的一种蔑视,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践踏,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一种不负责任,其结果则必然是对党和政府诚信的极大损害。

(三)制度不够健全,有效监督缺失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公文必然缺失公信!当前,在《国家行政机关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公文处理有效监督的章节、条款,制度并不健全;内部虽有一套草拟、审核、签发的程序,但属于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合作,并不是有效监督的制度安排;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出错,尚有一套惩戒的办法,但对于公文制发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出错,却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惩戒办法。这样,公文制发与否、制发多少、怎样制发,都缺少有效的监督。例如,有的公安机关,该发文时却不发文,该公布案情时却不公布案情,“孙志刚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20034月孙志刚被毒打致死,经媒体报道以后,网民一片愤怒,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惩元凶,公开透明地处理这一事件,形成了声势颇大的舆论浪潮。回顾整个事件,孙志刚的死亡涉及三个单位,即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政局(收容站)和卫生局(救治站)。孙志刚的被毒打及死亡并没有发生在警方,但到最后广州警察却成了矛头的主要指向,形象遭受重创,究其原因,警方在该发文时却不发文,该公布案情时却不公布案情,澄清事实真相,结果使广州警方遭受了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损失。而有的公安机关,则发文过多,不重实效,公信力同样倍受质疑。例如,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警方多次发布案情通报,不但没有澄清事实,提高公信力,反而引起公众质疑、记者追踪、律师上书,舆论风暴并未就此平息。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最早披露是200961日,源于云南当地的一家日报,对于刘仕华家两个女儿“卖淫”,人们当时就有疑惑,面对公众质疑,昆明警方第一次通报说,由于被调查人员中仅有王某某一人的陈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氏姐妹有卖淫行为,因此,刘氏姐妹卖淫嫖娼案件不成立。第二次通报又说,通过近日调查,公安机关在处置该事件时,存在着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与当事人的冲突(警方向公众认错)。第三次通报则说,该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刘仕华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警方没有错)。据报道,该案还有第四次通报,甚至还有更权威的声音……表面看来,警方发布通报,是在一步步地求真、一步步地求实、一步步地揭示出事实的真相,但是,诚信不仅包括诚实,更包括信义和公道,警方如此多次地发布案情通报,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妇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如何得到尊重、社会舆论如何得到正确地引导、社会正义如何得到张扬,充分考虑过发文的这些实效性了吗?难怪人民网评论文章称,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何时了、几时休?诚信的公文,既要讲究诚实,更要讲究信义,这才真正意义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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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4-6-2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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