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责任追究制,惩戒公文失信行为 多少年来,无论是哪一个部门,哪一级组织,哪一级政府,因出台文件而带来的损失,往往以“集体决定”为由,主要领导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即时有所追究,往往也只处理某一部门的领导,同级党委和政府似乎没有一点责任。制定责任追究制,就要明确规定,无论是党内,还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出台有问题的公文,凡是参与决策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应依据其给党、国家、社会、大众造成经济利益、社会效益损失的大小,及时追究责任,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为此,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惩戒办法。例如,2005年12月,《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出台,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地回答,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该《办法》规定,制定发布公文,凡有“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同样,公安机关也应当建立、健全公文责任追究制,惩戒失信行为,通过追究责任、惩戒失信、以儆效尤,重塑公安机关公文诚信正义、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讲,走出公文领域中的“塔西佗陷阱”,加强公文诚信建设或许是一个轻松的、简单的话题,但是,从实践上讲,这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深刻的话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妥善地加以解决。 作者介绍 张志华(1964.3—),男,湖南常德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基础课部主任,湖南省公安机关高级教官,主要从事公文学、管理学的教学与研究。联系方式 邮编:410016 地址与收件人:长沙市马王堆中路惠泽园A1栋405室 张志华 收 电话:0731-84719375(H)13907493728 E-MAIL:hua12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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