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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成春:法定公文要依法而作

摘要: 温州大学魏成春法定公文是指我国现行的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公文种类(文种)。与非法定公文相比,它的最显著的特点是规范化程度高。正因为它规范化程度高,所以笔者才提出法定公文要依法而作。一、依什么法而 ...
文稿修改演播室

温州大学  魏成春

 

法定公文是指我国现行的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公文种类(文种)。与非法定公文相比,它的最显著的特点是规范化程度高。正因为它规范化程度高,所以笔者才提出法定公文要依法而作。

一、依什么法而作

这里,所谓的“法”,主要是指我国现行的七部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和七部与公文写作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

(一)七部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的七部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416发布,自201271日起施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01115发布,自20011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央军委主席令2005102发布,自20061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121116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2824发布,自2012101日起施行)、《全国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96319发布并施行)和《全国妇联机关公文处理制度》(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200417发布并施行)。

(二)七部与公文写作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

我国现行的七部与公文写作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是:《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GB/T148-1997)、《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3101-1993)和《量和单位》(GB3102-1993)。

二、为什么要依法而作

(一)法定公文依法而作是走出公文写作误区的需要。“初学法定公文写作者,习惯于模仿上级机关的公文,或模仿公文写作类著作所提供的例文,结果‘误入歧途’”。[1]模仿上级机关的公文和模仿公文写作类著作所提供的例文,这就是公文写作的两大误区。模仿上级机关的公文和模仿公文写作类著作所提供的例文,这种行为本身倒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问题是,当上级机关的公文和公文写作类著作所提供的例文存在错误时,你依样画葫芦,那么你写出的公文就会犯同样的错误。因此,笔者提出一个口号:公文写作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1]

二)法定公文依法而作是保证公文质量,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公文是一种“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2]。“体式”也就是格式。我国现行的七部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六部设有“公文格式”专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机关的法定公文,一定要严格地这些“规范体式”进行制作,而不能自行其事,另搞一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文质量,“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

(三)法定公文依法而作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公文是因为有一个公共事务(工作)要办理为此而制发的。法定公文如果没有依法而作,在质量上出现了问题,被要求重写或被退回,就势必会影响公共事务的办理,影响工作。比如,在向上级机关行文时,该用报告却用了请示或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就会影响工作;再如,在向上级机关递交请示时,本该“一文一事”却“一文数事”,也会影响工作。因此,要想提高工作效率,在公文制发这个环节就一定要坚持“依法而作”。

(四)法定公文依法而作是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的需要。公文质量出现问题,主观原因无外乎两个:一个是文秘人员和分管领导观念问题。比如,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时,明知该用函却故意用请示,理由是认为求人家办事用函对人家不尊重。一个是文秘人员和分管领导素质问题。比如,对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学习不够,不知道相关规定。无论是观念问题还是素质问题,都是人的问题、人的形象问题;而人的形象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机关形象问题。因此,要想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就要依法制发高质量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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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3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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