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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成春:法定公文要依法而作

摘要: 温州大学魏成春法定公文是指我国现行的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公文种类(文种)。与非法定公文相比,它的最显著的特点是规范化程度高。正因为它规范化程度高,所以笔者才提出法定公文要依法而作。一、依什么法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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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依法而作

法定公文依法而作,从反面说就是“不唯书,不唯上”;从正面说就是“只唯法”。“只唯法”的意思,一是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军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机关和妇联机关的公文要按各自的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制发;二是其他机关(如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公文要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制发,因为该条例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三是所有机关的公文都要按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进行制发,因为该国家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人大机关、军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机关和妇联机关的公文在各自的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出现“空白”之处按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进行制发)。

“只唯法”可具体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文种使用方面,只唯法。党政机关现有法定公文15种。这15种法定公文,有的行文方向一致。比如,同为上行文,何时用报告,何时用请示,何时用意见。有的名称相似,比如,决议和决定,公报和公告,公告和通告,通告、通知和通报。有的用途相似。比如,同样是“请求批准”,何时用请示,何时用函;再如,同样是“嘉奖”“奖励”或“表彰”有关单位和人员,何时用命令(令),何时用决定,何时用通报。遇有类似问题,一定要坚持“只唯法”。

(二)在公文格式方面,只唯法。《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有两种格式:一般格式(常用格式、通用格式)和特定格式。一般格式包括单一行文格式和联合行文格式两种;特定格式包括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和纪要格式三种。一般格式涉及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公文中的横排表格、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六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在谈到“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这个问题时,详细地介绍了公文各要素(如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分隔线、二维条码等)的含义、构成、规则、位置、字号字体等,并把这些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3]。涉及这些问题,更是要坚持“只唯法”。

(三)在行文规则方面,只唯法。以党政机关为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确定了许多行文规则,如“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2]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同样要坚持“只唯法”。

 

参考文献

[1]魏成春.公文写作实用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22.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S].2012.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北校区人文学院。邮政编码:325035。联系电话:15558926717E-mailwcc@w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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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3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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