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明彦 我国现行法规语言问题不少,本文仅就数部重要法规中部分行文失当处例析如下,以求教于各方。为便于表述,我们将行文失当问题分为语序不当和上下文关照不当等两大类。有关例句均引自《新法规》月刊。 语序不当 现代汉语的语序很重要,词语或句子的位置如果摆得不对,就会发生表义或者结构上的问题。法规语言中,语序不当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句子成分间的顺序有问题,二是虚词的位置不当,三是句与句之间顺序颠倒。 一、多层状语语序不当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根据……的基本原则”在前,“由法律”在后,依照状语的这种排列顺序,人们很容易把第一个状语理解为第二个状语的原因、依据,即因为宪法有规定、有授权,所以“由法律规定”。但是联系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的内容来看,本例所要表述的是法律如何来规定,依据什么原则来规定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建议修改成“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法律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如果“依照本法”可以理解成“由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据,则“依照本法”没有任何表义作用,完全可以删去,直接写成“由法律……规定”,因为“由法律……规定”本身即是出自行政处罚法,即是行政处罚法对法律、法规等的授权。联系上下文,参照其他有关法规分析,“依照本法”应是回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如何进行规定的问题的。本例两状语顺序颠倒,建议调换状语顺序,以明确句义。 例3.《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多层状语的次序取决于谓语内的逻辑关系,取决于表义的需要。本例中,“通过”前有助动词“应当”加以限制,已经明确无误地表达出立法者关于聘任等事项必须通过订立合同,而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规定的意图,再加“依法”,纯属多余。“依法”应置于“订立合同”前,以强调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形式等等都必须合法。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按常规看法,外资金融机构不光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许可证,而且还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领取。一是关于领取机构的规定,一是关于领取期限的规定,两项规定都必须遵守,故助动词“应当”应置于“……机构”之后。 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民诉法》关于这类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就类似问题的表述与《民诉法》相同。《民诉法》和《规则》与《仲裁法》在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表述上最主要的区别是助动词“可能”的位置不同。按《民诉法》和《规则》的语序,“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出现但尚未再现时,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财产保全;按《仲裁法》的语序,则须在“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之后,“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后果可能出现但尚未出现时,一方当事人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按照诉讼法学有关财产保全的理论,《仲裁法》的表述欠妥。建议参照《民诉法》修改成“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例6.《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状语“根据不同情况”置句首,其与全句在结构上、意义上都有停顿,应以逗号隔开。但逗号已用于分句间,不宜再在分句内部使用。这是状语前置造成的问题。按句子成分间逻辑关系分析,“根据不同情况”是限制“可以给予……”的,应*近中心语,无须提前。建议将其复位,这样既能满足表义上的需要,又能解决标点方面的困难。 二、多层定语语序不当 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hly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多层定语的次序应按逻辑关系来排列,跟中心语关系越密切的定语应越*近中心语。本例中“毒品”有两层定语,语序显然有问题。“其他”表明毒品的性质,跟中心语关系最密切,应紧*中心语;“少量”表示“其他毒品”的数量,应置“其他”之前。 三、虚词位置不当 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按字面理解,奖励的对象是:(一)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二)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一类对象无须任何成绩即能得到奖励,这显然不合情理。问题关键就在于介词“在”的位置不当。建议修改成“对在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例9.《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 孤立地看,“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与“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并无很大不同,但本例中,这一词组被用作了定语,为了使句子层次更加清楚,结构更加紧凑,建议将助词“的”移至中心语“情况”之前,作定语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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