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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程序、公文格式、发文文稿方面的问题汇总

摘要:  公文办理是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本文主要列举《条例 ...
文稿修改演播室


二、发文文稿方面的问题
1
标题中事由表达不准确
  如来文为《××局关于商请提供××材料的函》,回复时标题写成“××局关于商请提供××材料的复函”。
  规范处理建议:应改为“××局关于报送(提供)××材料的复函”。
2
标题中介词冗赘
  如《××协会关于对××处理建议的函》。
  规范处理建议:应改为《××协会关于××处理建议的函》,介词“关于”和“对”只选用一个。
3
标题中文种使用错误
  如公文标题写作“××××汇报”“关于××××办理的意见函”等。
  规范处理建议:应在《条例》规定的文种中选取合适的文种。
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简称错误
  对有规范化简称的单位不使用其规范化简称,对无规范化简称的单位使用简称。
  规范处理建议:对有规范化简称的单位应使用其规范化简称,对无规范化简称的单位应使用全称。
引文标题书写不准确
  如《××部××司关于征求对〈××××细则〉修改意见的函》,在被引用时写成:⑴“《关于征求对〈××××细则〉修改意见的函》”,遗漏了发文机关。⑵“××部××司《关于征求对〈××××细则〉修改意见的函》”,错误地将发文机关从标题中拆解出来。⑶“《××部关于征求对〈××××细则〉修改意见的函》”,改变了发文机关。⑷被引用文件第一次出现时仅写发文字号,未写文件名。
  规范处理建议:引文标题书写要完整、准确,如被引用文件首次出现时同时写明了标题和发文字号,下文为求简洁可以直接书写引文的发文字号。
未附参阅材料
  规范处理建议:应在发文稿纸后附上发文的依据等材料,如外单位的来文,办公室的拟办意见,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会办、会签意见等。
  此外,还存在使用纸张不符合要求、同一对象在文中前后称谓不一致、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标注公开方式等问题,在这里不一一列举,也希望引起注意。
(本文刊于《秘书》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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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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