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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摘要: 苏水办〔2012〕3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2年9月24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 ...
文稿修改演播室


  第二十一条凡以水利厅及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送有关领导签发之前,必须由厅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

  ()是否符合厅工作规则要求,符合厅领导批示精神。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密级、印发传达范围等是否恰当;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拟文至会签步骤是否全部完成。

  ()密级的确定和文件紧急程度。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拟稿处室(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与原拟稿处室(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以水利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厅相关领导审签。属于全局性及重大问题的公文和上行公文,由厅相关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四条凡必须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按照苏水转文件规定办理,原文复印后加盖转发章,由厅办公室统一编顺序号。

  以水利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综合及专业会议通知,按传真电报规定办理。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签收。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登记。收文后,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厅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除领导同志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领导同志之间自行横传。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各部门承办的省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省政府交办的公文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来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应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各部门到我厅会签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会签完毕。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复核。在公文正式印制前,拟搞处室(单位)应当进行文字校核。文印部门应当重点对审批、签发、校对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作实质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字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拟稿处室(单位)应当对公文的文字、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加密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绝密公文传递前要使用专用信封单独封装,加贴密封签或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九条水利厅厅印由办公室机要部门设专人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水利厅机关对外发送公文,由拟稿处室自行发送。

  发送公文、资料时,收文机关有份数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向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非密级公文,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内网数据交换平台”传输。

  第三十一条厅机关各处室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正式行文由各拟稿处室按厅统一规定的发文字号编顺序号,统一使用“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红头纸印发;厅机关各处室对外非正式行文由各处室按规定自行编顺序号,盖处室印章,统一使用“水利厅处室便函”黑头纸印发。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厅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定稿、正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传真件应复印后存档。公文的整理(立卷)归档,由各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三十四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或使用红色、蓝色墨水书写,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厅机关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和各处室兼职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二条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四十三条厅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新设立的处室(单位或临时机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处室(单位或临时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厅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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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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