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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的拟写方法

摘要: 公文的眉目,也可称作眼睛和窗口,尤可堪称公文所有组成项目中最精华的要素。它最能体现行文主旨和行文关系,最能体现公文内容和文种的正确使用,最能体现公文处理法规的最新规定,最能体现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 ...
文稿修改演播室


10.通报决定不分而错用。主要指用于奖励时两文种错用的情况。如《×××关于授予×××等同志……标兵称号的通报》,“通报”宜改为“决定”;《×××关于表彰×××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决定”宜改为“通报”。

11.批复“复函”不分而错用。主要表现: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单位错用批复行文;二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用批复而错用“复函”行文。如《关于同意建立××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市劳动人事局主送××市供销合作社,违反行文关系,“批复”宜改为“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是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答复,“复函”宜改为“批复”。

 

二、要素去留技法

(一)公文标题不可随意省略行文单位

 “行文单位”即公文处理法规所称的发文机关。从写作实践来看,下行文错误省略行文单位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样做不仅不庄重,也不利于今后的使用,有时还会造成歧义和误解。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发的命令,可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

(二)公文标题不可随意省略事由

“事由”即公文主要内容。某些《公告》和《通告》,若正文特别简短,概括事由又很冗长,省略事由未尝不可,但却不可以不适当地省略。如《××市人民政府决定》,应补上事由,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根据公文内容,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搞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征订工作的函》。

(三)公文标题一般不可只有文种

公文标题即使省略,也不宜将“三要素”省略两项。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文种的公文标题是不规范的。如《通知》(×政发〔19××〕140号)、《通报》(××办〔19××〕36号),则不适当地省略了行文单位和事由,均应补上。

(四)公文标题绝对不可无文种

作为确切表示公文这一事物名称的文种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无文种的公文标题大体有三种类型:

1.一般常用公文被误作法定公文,致使标题无文种(如前面所说的“张冠李戴”病误)。

2.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文种被无故舍弃,致使标题无文种。主要误区有三:一是错将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某公文文种视为本公文的文种;二是错将无“通知”文种的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视为省略;三是错将“批转”、“转发”等视为新文种。

3.连一般常用公文文种也没有而随意乱造或采用非公文式题目,致使标题无文种。

第二种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讹均相当严重。例:《××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这应该是批转性通知,但给人的感觉不是通知而是“请示”。试分析,若“批转”和“请示”搭配,“批转市规划局……的请示”仅仅是事由,标题本身无文种;若“批转”和“四个文件”搭配,“批转市规划局……四个文件”也可视为事由,“请示”成了该文文种,则造成了市政府向上请示“可不可以批转这四个文件”之歧义,岂不是笑话!

第三种类型,也不仅仅局限于下级机关。过去,国家级机关公文也偶尔出现类似病误。如《转发全国地方对外宣传和对台宣传工作会议两个文件》(中办发〔1982〕25号),《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号),《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等等。

三、事由概括技法

(一)公文标题不可繁杂冗赘

繁杂冗赘的公文标题往往含混不清,让人难解其意。避免此病误的关键是善于概括和精练词语,这需要语法修辞技巧。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不仅对联合发文的诸多部门用“等部门”形式进行了概括,而且对转发的三份公文主要内容也进行了高度概括,因此拟制得相当漂亮,尤为简洁、规范。另外,层层转发公文时,尽量不要弄成“×××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可采取“自拟摘要”、“适当修辞”等方法解决,而不以牺牲公文规范化为代价。如:转发××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虽然如此冗长繁杂,但还是缺少文种,倘若后面再加上“的通知”三个字,更令人望而生畏。可修改为《×××关于转发有关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等文件的通知》;也可体现出转发环节,修改为《×××关于转发由中国农业银行印发××部财务司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公文标题不可简而不明

简而不明的公文标题,往往似是而非,让人不知所云。矫正须根据公文内容恰当地提炼出事由。如多部公文写作书中的例文《×××航运管理所航行通告》,可修改为《×××航运管理所关于确保施工和航行安全的通告》;《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73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三)公文标题不可出现语病

各种语病类型在公文标题中大都有所反映,主要有:搭配不当,语序不当,成份残缺,成份多余,句式杂糅等,应运用语法、修辞、逻辑等多学科知识加以矫正。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病误也不仅仅局限于下级机关。

(四)公文标题不可层次不清

有些公文标题不见得有语病,但由于语气停顿较难把握,或缺少必要虚词或虚词使用不当,或语句安排不尽合理等,往往造成层次不清而影响表达。司法公文标题大多文字较长,出现的病误有一定代表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法发〔1996〕39号),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将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批复》。

(五)公文标题不可题文不符

题文不符指公文标题事由和正文内容不相符或不完全相符。如《××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关于××大学开设新闻专业的批复》,正文是“限于校舍和经费开支有一定困难,暂缓进行”,故标题“开设”前应加上限制动态的词语“暂缓”。又如一些公文写作书作为“范文”、“例文”的一份早期公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省××专区用储蓄或存款方式发动群众进行水利投资问题的请示》,阅读全文会发现,标题事由提出的问题并无请示的必要,而将储蓄存款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以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资金不足问题才是请示的主旨。

(六)公文标题不可“两转”印发错用

“两转”指“批转”、“转发”,加上“印发”可统称为“转文性通知”。其错用主要表现:一是批转下级机关公文错用转发;二是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公文错用印发;三是印发本机关形成的公文错用批转或转发;四是错用批转(或转发)形式下发本机关下属单位或部门的通知;五是错用印发形式下发本机关的通知;六是错用转发形式发布法规或规章。前三种情况,各级机关公文不同程度存在,因而比较普遍。第四、第五种情况在地(市)级以下机关公文中表现突出一些。第六种情况基本表现在国家部委个别公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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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6-9-3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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