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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拟对了吗?

摘要: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不可马虎。在实际写作实践中,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1.文种错用(1)请示与报告错用、并用  请示和报告虽然都是上行文,但是二 ...
文稿修改演播室

   公文的标题,一般有总标题和小标题。总标题,也叫总标题,是对全篇内容的高度概括,是“纲目”,小标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总标题内涵进行展示,共同服务于总标题,呈现出“众星捧月”的态势。使得整篇公文丝丝入扣,不枝不蔓。本文重点谈一谈总标题的提炼。
  
    总标题的提炼。公文的总标题居眉首,地位超然,我们可以通过完整而规范的标题了解公文的制发机关、发文目的、文件性质、主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8月24日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因此,公文总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


                           
  
把握好公文总标题的“三要素”
  
    要素一: 明确“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一般写在标题的开头,要写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不可滥用缩略语。如“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也可用其规范的简称“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若几个机构联合发文,应该一一标明,不得遗漏,如《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体育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当然,也有一些公文制作机关确实太多,实在无法一一列出,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概括,如制文机关是属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可概括为“**教育厅所属各高校”。若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全部机关中还缺一两个机关的,应该予以注明,如“**教育厅所属各高校(缺**大学)”。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联合行文时在发文机关标识上主办机关名称在上,一般来说,5个以下的发文机关全部标出,5个以上的可以列举主要机关名称并标出数量。
  
    要素二:提炼“事由”
  
    事由就是对公文行文内容的概括,是公文标题的核心部分,一般标在标题的中间。事由的概括,往往是事务性的集中和概括,即要点明公文所要交代的事务或事件,所以要求准确、精炼、规范,让人一目了然。事由一般用介词“关于”“对”“对于”和表述主要内容的词语组成介词结构,作公文名称的定语。“关于”用于概括性事由,“对”和“对于”则用于具体性事由。但“对”和“对于”在使用时也有区别,一般说来,能用“对于”的地方均可换成“对”;但用“对”的地方未必能换成“对于”。
  
    通常来说,涉及面小或事由单一的公文,可以直接标出,如《**学对**人事任免的决定》;涉及面大的公文,要加以概括,如《**学院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就业、创业等工作的通知》。
  
    要素三:选择“文种”
  
    文种处于标题的最后,其反映出公文的性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共13种。公文文种的选择根据有三:一是“根据行文目的”,如果要汇报工作,选择“报告”,如果是要得到指示,则要选择“请示”;二是根据“发文机关的职权”,如“命令”,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布的指挥性和强制性的公文。绝不是一般机构可以采用的文种;三是根据“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比如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应该采用“报告”“请示”等,但向不相隶属的同级机构行文时则只需用“函”。
  
    文种的选择至关重要,可谓画龙点睛之笔。应该用“报告”时用了“请示”会让人不知所措,应该用“请示”而用了“报告”,则会误事。
  
    综上所述,公文标题“三要素”应是缺一不可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有些公文“三要素”是不全的:在已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版头的专用纸上可以省略“发文机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可以省略公文的“事由”;有些知照性的公文甚至可以同时省略公文的“发文机关”和“事由”,如《通知》《公告》等。

  


提炼公文总标题“八注意”
  
    公文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有许多公文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由于公文种类繁多,应用广泛,提炼公文标题更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而文书工作从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公文总标题的提炼工作也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下面就谈谈提炼公文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注意一:要素要全
  
    常见的情况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只能从落款处判断出发文机关,这有失庄重;二是随意省略事由。如《中共**大学委员会决定》,由于省略事由,从标题中看不出文件的主要内容;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无法落实文件,如《**厅公办室关于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事宜》。
  
    因此,传达重大决策事项的下行文和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除一些极其简短的“通知”“公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而文种是任何情况都不能省略的。
  
    注意二: 事由要准
  
    标题是公文的核心,事由则是标题的核心。标题是否突出,主要看事由写得是否准确、精炼。事由提炼得好,能让人眼前为之一亮。反之,则会让人摸不着头脑。这方面常见不足有:一是介词“关于”应用未用,如《**大学组织评选教学骨干的通知》,应在“组织”前加“关于”;二是动宾搭配不当,如《**学院关于征集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征集”与“工作”搭配不当,应将“工作”改为“意见”;三是内容不完整。如《××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表彰2007年度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应在“做好”,而后面加上“工作”。
  
    事由的提炼也是最考验文字功底的地方,除了准确之外,若能做到精炼、生动,则能大大提升公文的艺术性。
  
    注意三:文种要对
  
    文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造文种,如《**大学关于修改学籍信息的申请》。很显然,“申请”不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3个公文种类之内,纯属生造;二是混用文种。如《**学院关于征地的请示报告》,把“请示”和“报告”混在一起用,让人哭笑不得,文种只能选择一种,不可混用;三是错用文种,如《**大学前往**大学交流学习的请示》,两所高校之间交流,不存在隶属关系,用“函”即可,不必“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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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2017-3-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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