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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讲稿: 政府部门新闻稿写作的几点体会

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工作职责多,涉及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实践证明,执法环境的优劣,往往会影响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
文稿修改演播室


在信的最后我写到: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排除地方干扰,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权威。试想,如果市、县政府仍有权管辖这些机关的复议案件(即仍有权撤销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这和这些部门没有实行垂直管理前还有什么区别?党中央、国务院想靠垂直管理来有效排除地方干扰的初衷还从何谈起?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了把省以下垂直机关的复议管辖权争到手,居然不顾及基本的文字常识,不顾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中的“等”字上强词夺理,愣说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说的垂直管理机关。更为可悲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者竟然体现出了“大无畏”的“护犊子”精神,置权威机关和专家学者的观点于不顾,置媒体的声音于不顾,置自身的形象于不顾,充分满足了“部下们”的无理要求。这不能不发人深思!如果说,由其他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若是部门倾向太明显,我们还能企望国务院法制办把关纠偏的话,那么由国务院法制办亲自起草的为政府法制办系统“争权”的行政法规,我们又该企望由谁去把关纠偏呢?企望日理万机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们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去分析、判断这部法规有无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之处吗?——这种可能性肯定是微乎其微的。

诚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后,对其中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部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可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与其“亡羊补牢”,哪如“防患于未然”,别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带“病”出台呢?

如果您的关注仍然不起作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照样带“病”出台的话,那么届时我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这封信确实引起了曹康泰主任的重视,亲自给承德市政府法制办打电话,委托他们与我进行沟通,市政府法制版又委托吕局长与我沟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99号令还是公布实施了这部带病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条例公布当天,我就奋笔写下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意义消失殆尽——质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一文,后该文被省局《优秀论文暨调研成果选编》收录,被评为“卓达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并在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法有奖征文活动中获奖,是河北省唯一的获奖作品。

从上大家可以看到,对一个事件的关注,能够写出多少篇稿件。也许大家会说,你举的这两个例子都是大事,我们很多人一是轻易碰不着这样的题目,二是有时对法律法规研究的不透,所以要求大家都写出这样的稿子不太现实。我也承认这个说法。但其实从日常的一些小事中,我们同样能写出好新闻。下面,我就说说这方面的体会。

(二)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和挖掘新闻。现在,每个县区工商系统差不多每年都得查办几百起案子,这些处罚决定书是很重要的新闻来源。有关一些大案要案的报道,很容易被媒体采用,这一点我就不再多说。但大案要案毕竟是少数,我重点说说如何把那些看似不大的案子,写出新闻来。其诀窍就是要选好写作角度。这里先讲一个笑话段子:某新闻机构招聘,考题为:假如你是秦朝记者,请报道焚书坑儒事件。甲答题《暴政当道,焚书坑儒》,考官弃之;乙答题《今日休刊》,考官展眉;丙答题《篝火晚会意外发生特大事故,三百儒生不幸遇难,30万册珍贵古籍被焚毁。秦皇赶赴现场指挥抢救,沉痛哀悼死难者》,考官极喜:录用!这虽然是个笑话,但说明了一个问题,同样一件事,不同的人不同的写法,效果是大不相同的。当然刚才说的笑话段子这种不符合事实的、胡编乱造式的采写新闻的做法,我们是坚决不允许的。

下面举我自己写新闻的例子:

12000年,兴隆县兴隆镇居民周某,自筹资金154万元,在自家的土地上建造一处商品楼对外出售,被工商局处罚款5000元。就房地产案件来说,这个案子不算大,情节也算不上严重,但这个案子有个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商品楼是建在“自家土地上”,这就找到了一个好的新闻角度。我的标题是这样写的:《自家地上建楼卖也得守规矩——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违法经营房地产案件》;导语:“本以为‘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栋商品楼出售,没有必要到工商部门办什么手续’的周某,近日收到了兴隆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送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稿在2000年12月9日《河北工商报》、2001年2月7日《承德日报》上发表。

例22000年,兴隆县从事果品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兰某在山楂汉堡外包装上印制伪造的厂名和“中国制造”字样,被兴隆县工商局没收销货款6000元,另处罚款1000元。应该说,这个案子也不大,但这个案子的特点是当事人拉大旗做虎皮,虚张声势。于是我这样制作了标题和导语。标题:“伪造企业名称乱用中国制造——兴隆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制售冒牌商品案”;导语:“兴隆县从事果品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兰某,在自己产品的包装箱袋上印上伪造的假厂名和‘中国制造’字样,本想以此壮壮门面,扩大产品销路,没想到却受到了工商部门的严厉处罚。” 此稿在2000年10月11日《河北经济日报》、10月24日《中国工商报》、10月25日《承德日报》上发表。

上面举的两个案子,就都不算什么大案子,但因为角度抓得好,所以仍然能够写出好的新闻。

(三)从日常工作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也举两个例子:

例11999年,兴隆县工商局在接连收到数封一自称“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的“售后服务函”后,向该处订购了专用保险箱一套(内含28种常用易损件)。兴隆县工商局收到保险箱后,发现包裹寄件人地址栏写的虽是“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邮政编码写的也是上海的邮政编码200680,但邮戳上显示的寄件地邮政编码却是我省清河县的邮政编码054800。兴隆县工商局对货物产生怀疑,向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传真查询。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复函称,该公司从未派人或用信函向兴隆县工商局推销配件,更未设立“保养箱服务处”等类似机构,这纯系违法分子冒用伪造证件、公章及发票等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高价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以牟取暴利。复函还介绍说,清河县及相关地区不少人一直在进行上述违法活动,被假冒的企业包括上海大众在内的全国近20家主要汽车制造厂家,已有成千上万的人上当受骗。兴隆县工商局据此拒付货款4847.8元,并向“服务处”发函说明了拒付理由。按说像这类事情,现在比较普遍,我们又没有上当,这件事也就可以这样过去了。但我从中发现了一个新闻点,那就是:工商局是打假的,居然向工商局卖假货,可见售假者胆大包天,我觉得应该提醒广大桑塔纳轿车用户注意。于是我马上写了一篇稿件,标题是:《不法分子好大胆假货卖到工商局》;导语:“兴隆县工商局提醒广大桑塔纳轿车用户注意:清河县及周边地区假冒上海大众名称推销假冒伪劣轿车配件活动猖獗,违法活动遍及全国,请切勿上当受骗。”此稿很快在1999年9月21日《河北经济日报》发表。但事情还没有结束,在工商局已经拒付货款,《河北经济日报》已经发表了文章之后,那家所谓的“上海桑塔纳轿车保养箱服务处”仍然接连不断地向兴隆县工商局发来信件,继续推销这套产品。我一看,又有稿子可写了,于是我又写下了一篇,标题仍然是《不法分子好大胆假货卖到工商局》;导语做了改动,是这样写的:“尽管当今社会制假售假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但如果你听说有不法分子竟然向工商局卖起了假货,你还是肯定会大吃一惊的;如果你再听说这些不法分子在制假售假违法活动被工商局戳穿后居然无动于衷,且仍‘不厌其烦’地继续向这家工商局接连发函推销同样的假货,那你就该为这些不法分子的胆大包天而感到不可思议了。然而这令人匪夷所思的事还真让兴隆县工商局遇上了。”《中国消费者报》2000年8月12日、《承德日报》9月8日发表。

例22002年临近春节的时候,市局统一给各县区局下发了两本廉政方面的书,我觉得有新闻可写,于是写了一篇稿件。标题:《兴隆县工商局给干部送廉政“年礼”》;导语: “元旦刚过,春节将至,在这年味渐浓之际,兴隆县工商局不是忙于给干部职工发钱发物,而是向全系统各科、室、队、所及广大干部职工送上了一份特殊的礼物———由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编印的《反腐倡廉预防为本》一书和省工商局编印的《党风廉政法规资料选编》”。这篇全文不足300字的新闻稿很快在《承德日报》(2002年1月22日)、《中国工商报》(1月29日)上发表、2月4日新华社发了通稿。

上面举的两个例子,都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的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很容易被忽略,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培养新闻敏感性,从日常的点点滴滴中发现有价值的新闻。

(四)从各类汇报总结材料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以市局2006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局吕东明局长在2007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例:

1从市局2006年工作总结中我共摘选出6篇稿件,都已在《承德日报》上发表,分别是:2007年1月17日第2版头条《为农产品牵线找婆家——市工商局“经纪活农”工程成果丰硕》;1月24日第2版头条《给农民戴上护身符——市工商局大力实施“维权保农”工程》;1月28日第2版《让农产品成为香饽饽——市工商局大力实施“品牌富农”工程》;2月5日头版《实施政策扶农工程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市工商局为农民铺筑生意路》;3月12日头版《整治出重拳红盾显神威——市工商局去年查案2万余件,涉案金额逾3000万元》;3月12日第3版《“12315”成为消费者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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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2007年1月30日吕东明局长的工作报告中写出3篇稿件,也都已在《承德日报》发表,分别是:2月14日第2版《发挥职能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市工商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3月11日头版《紧扣百姓生活体现以人为本——市工商局确定2007年市场整顿重点》;3月12日第2版头条《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第一要务——市工商局制定措施力促经济发展》。

每个县区局年底都要写总结,每个股室队所也都要写总结,包括平时也不少写各方面的汇报材料,大家千万要注意从中发现新闻素材,不要浪费了这些宝贵的资源。

(五)从局内文件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举例:

例1、2008年11月17日,市局下发《关于印发<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我根据这一文件内容,写了一篇新闻,省局新闻网11月20日、中国工商报11月22日、承德日报2009年1月8日发表。全文如下:

谁破坏发展环境就处理谁

承德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

  

破坏发展环境,就要受到责任追究。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11月19日正式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如有影响发展环境行为,将依照此《办法》追究行政责任。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将受到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共有15种,包括:不落实市局优化发展环境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国家、省、市市场准入、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不落实各项服务制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在承诺的时限内未办完行政许可事项,引起群众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失职渎职的;市场监管失职渎职,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违规办案、办人情案,因违规办案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强制集资、捐款、考察的;不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公开不公开,无理拒绝群众依申请公开的;对上级或本级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工作作风粗暴、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以及违反“禁令”等不良行为的;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处理不及时,引起越级上访或媒体报道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严重影响工作的;工作期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看影视节目,脱岗、办私事影响正常工作的;违反值班制度,影响工作或被上级通报的;其他违反纪律行为,被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办法》还规定,对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例2、2008年11月17日,与上一篇文件同日,市局还下发了《关于在企业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我根据这一文件内容,又写了一篇新闻,<承德日报>2009年1月19日发表.全文如下:

架设起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连心桥”

承德市工商局建立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

随着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的出现,今后承德市企业与监管单位工商局之间的沟通渠道将更加便捷。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指导,加强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及时为企业搞好有效服务,扩大工商行政指导覆盖面,承德市工商局日前决定,在全市企业中全面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

根据该制度,全市每家企业至少确定一名熟悉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负责对外联系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工商机关确定一名干部作为企业的工商联系人。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负责企业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向工商部门反映企业需求,接受工商行政指导,协助工商部门调查,向企业领导层反映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或决定。工商机关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企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建议及需求,单独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传达工商机关对企业有关规范经营的要求或决定。

该局决定今年年底前首先在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中建立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明年年底前在全市所有企业中都建立起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对新开办的企业,在设立登记过程中确定工商行政指导联络员。

    (六)从读报中发现和挖掘新闻。举例:

例12001年12月12日,《中国质量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县电力局无端搜刮民财质量技监局查处竟成被告——涉县“电表”一年吞掉农民十六万》,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此案的答复,引起了我的注意,我认真研究之后,产生了对地方性法规的深层次思考,于是我写下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地方法规不规范基层执法好为难》,文章开头我写道:

据报道,2001年“3·15”期间,河北省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反映电力部门在收取电费时,除按实际用电量收取电费外,每只电表每月另加收一度电费(即电表自身损耗费,简称表损),增加了农民负担。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稽查执法人员到部分村庄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县电力局所属10个供电所(站)在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仅10个月的时间内,就共收取表损318074度,每度按当地0.51元电费计算,共收表损款162217.74元。县电力局不按计量器具所显示的量值结算,违法收取表损,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1年4月4日,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电力局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责令停止收取表损,没收违法所得162217.74元人民币,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计811088.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涉县电力局对处罚决定不服,于同年7月3日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同年8月24日,县法院一审判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判决书称:原告电力局收取表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据有关法规,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县电力局的处罚额超过规定限额,故撤销被告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判决,于9月3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该局将有关情况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了书面汇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此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了书面请示。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9月2日和8月28日作出书面答复。国家质检总局的答复称:“依据地方计量法规,查处地方计量法规中所规范的行为,其处罚决定程序依照地方计量法规规定执行。地方计量法规未规定罚款一万元以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称:“依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的行为予以处罚是适当的。”

从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看,形势有利于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似乎有望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尽管笔者也十分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但通过冷静分析和认真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二审中反败为胜的可能性不大。

随后我在文章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全文长达3600多字,很快在《法制日报》全文发表(2002年1月16日)。

例22001年11月21日,《法制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对该文中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的观点,我认为作者的观点不正确。于是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听证后还用再告知吗?——对<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一文的不同观点》,文章开头我这样写道:

1999年河北省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曾以该县工商局在经过听证程序后未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告知为由,判决撤销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笔者认为那只是因为个别法官素质太差,对行政处罚法理解得不深不透所致,根本不值得写文章一驳。但在看了《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1日刊登的《行政处罚缘何‘屡屡被撤’》一文后,我突然意识到问题并非我想象得那么简单。该文作者周玉国先生认为‘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机关经过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意即经过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否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联想到1999年某县工商局的那起败诉案件,看来在法院系统内持‘听证结束后还须再告知’观点的人并非个别。这一错误观点不得到纠正,就很有可能造成行政执行程序上的混乱。因此,就此问题很有澄清一下的必要。

接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全文2100多字,也很快在《法制日报》全文发表(2002年1月15日)。

例3、2007年2月27日,《中国工商报》发表了本报记者采写的《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一文。我读后有感而发,写了《“健尔马”报道有下文吗?》一稿,3月22日《中国工商报》予以发表。全文内容:“《中国工商报》时代广告专刊2月27日第1版刊登《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一文,在真实‘记录’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违法事实的同时,还做了十分精辟的法理分析,读后感觉非常‘解渴’。该文以健尔马鼻炎仪广告违法事实与相关法律条文一一“对号入座”的形式,揭露了该广告中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读后感觉既像一篇精彩的广告案例讲义,又像一篇击中要害的案件调查报告,起到指导基层工商执法的的作用。在为这篇精彩文章叫好的同时,也不得不说出我的一点遗憾——20多天过去了,文章所指的违法广告停播了吗?云南省工商部门行动了吗?这些都是读者想了解的,但至今仍未见到相关报道。我真心地希望今后能见到更多的对基层执法有指导作用的精彩文章,同时也希望对类似事件能做好追踪报道,以起到监督和督促相关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的作用。”

    报纸同时发表了记者的反馈文章,全文内容:“刊发《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一文后,记者同时向云南省工商局作了举报。3月6日,云南省工商局广告处回函称该局在日常的广告监测中已经发现该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广告中该医疗器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进行比较,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工商部门已责令广告发布者云南电视台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几天后,记者又从浙江卫视看到了同样的健尔马鼻炎仪广告。看来,广告主已经学会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广告监管仍然有待加强。□本报记者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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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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