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与相近文种的区别 上行的“意见”,容易跟“报告”混淆;下行的“意见”,又容易与“通知”、“决定”混淆;平行的“意见”,容易与“函”混淆。 “意见”与“报告”的区别。“意见”上行时,与“报告”的相同之处是具有“报阅性”,但是,意见与报告的分工不同。《办法》将“报告”中原有三项职能中的“提出意见或建议”一项调整给了“意见”,使行政机关公文中的“报告”职能只保留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意见”与“决定”和“通知”的区别。“意见”下行时,与“决定”和 “通知”的共同之处是,都可向下级部署工作,提出工作政策、原则、方法和措施,但也有区别。“决定”的职能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或者是经过会议讨论决断(但并非法定要求)的重要事项与行动安排。写作重点是要明确做什么和怎么做,一般不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而“意见”则要求“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讲“见解”必须以理服人,所以在阐述时,往往都是做什么、怎么做与为什么这样做相结合。意见里的“重要问题”并非“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意见”和“通知”的相似点是,都用来“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目的是解决问题。不同点是,“意见”针对的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重视阐明有关指导思想、相关政策,提出具体措施和执行要求,发挥的是指导功能;而“通知”则是传达需要下级办理、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挥的是“知照”功能。 考察“意见”、“决定”和“通知”在职能上的区别,需要特别记住几个关键词语:“决定”针对的是“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通知”则包含着一般“事项”;“意见”针对的是“重要问题”。可见,在具体使用上,“决定”与“通知”的区别应侧重在重要的程度上,而这两者与“意见”的区别侧重在“事项”与“问题”上。 “意见”与“函”的区别。“意见”与“函”的相同点是,都可用于平行,都具有商洽职能。不同点:“函”作为平行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不分地区、系统、级别,也不分党、政、军、民、群团、企事业单位,只要有公务沟通、协调、商洽、答复,均可用“函”相互行文。“函”的适用范围很广,既可“商洽工作”,又可“询问和答复问题”,还可“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意见”用于平行时,只有在对方征求意见时,应对方要求提出供对方参考的见解或办法,才使用“意见”。这一职能过去也由“函”来承担,现在则用“意见”回复。就这点来说,作为平行文的“意见”,具有被动性行文的特征。 “意见”与非法定公文的“意见”的区别 “意见”是《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法定公文文种。但在非法定公文中,也常常会见到有使用“意见”的情况。非法定公文的“意见”,主要出现在计划类的应用文文种中。因为计划有许多别称,如:长期计划有规划、纲要、设想等;短期计划有方案、打算、意见、安排等。这里的“意见”就是非法定公文。 公文“意见”与非法定公文意见的明显区别在于:非法定公文中的“意见”属于计划,要求在文章中阐述清楚在某段时间范围内,解决好某个问题的指导思想、政策要求与措施办法,它不使用公文形式下达,往往是在一个会议上或者小组讨论时阐发;而法定公文中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并以公文形式送达,下行意见有时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只是原则性地表达看法。法定公文“意见”的正文写作,一般由发文缘由、见解办法、执行要求组成。见解办法的写作是“意见”的核心部分。特别要注重见解与办法符合实际以及具有操作可行性。这是法定公文“意见”写作的重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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