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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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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0-1-11 08: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报讯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此外,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通知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另外,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解读

  投机性购房需求将被抑制

  在备受关注的二套房贷款政策上,国务院再次重申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并且以家庭为认定单位。这是对前期坊间传闻“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将为50%”的否定。但二套房贷款执行利率并未明确。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从中能够明显看出,新政的基调是对保障性需求继续鼓励,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进行抑制,中央加大了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二套房贷利率将灵活掌握

  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说,国办这次发布的通知,更大的意义在于给了执行单位银行一个明确的态度,下一步需要看银行今年制定的信贷政策如何执行。据他所知,目前各大银行还未制定出2010年的信贷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说:“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一方面明确了首付比例,另一方面让银行根据风险灵活掌握贷款利率,目的还是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开发商反应

  很愿意看到抑制投机性需求

  “新的举措肯定会迫使需求量下降。”北京某开发商表示,国办此次发布的通知,以及前一阶段相继发布的房地产政策,指向非常明确,就是针对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群体。这些政策肯定会达到遏制这些购房群体的目的,从而降低房地产市场的增长,或者说降低房价的上涨趋势。对于即将出现的这种趋势,他们其实很愿意看到。因为过快的增长,对哪个行业来说,都不是好事,都会产生很大的风险。例如,房市过快增长,就促使地价过快增长,作为企业必须拿地才能发展,一旦房市低迷,而高昂的地价就得自己消化。所以,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才让企业长久的发展。

  ■记者观察

  二套房政策一直很严的背后

  新年伊始,有关二套房首付比例由40%上调至50%的传闻从未停止。近日银监会回应说,并未就二套房贷出台新政策,对“首付比例调高”的说法亦“不要误传”。昨天,国务院又正式下发通知,再次明确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政府部门两次重申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见对其非常重视。去年12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等要求。中央连续强调地产政策,而且一次比一次严厉,意在校正业界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房地产政策上面的误解与盲目乐观。当时有专家预计,二套房贷在2010年还要进一步紧缩。可见,管理层很明白,二套房贷是潘多拉魔盒,一旦松口,势必助长楼市投机,对金融系统造成实质性的冲击。

  事实上,自央行与银监会就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确立以来,针对投资投机行为的二套房贷从来就没有放松过。

  二套房贷的严格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利率相对于第一套房不仅不打折优惠,而且要上浮10%以上;二是对于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规定不得低于40%。这个规定,在楼市疯狂的2008年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楼市的投机行为。而且,政府出于金融安全的考量,即使在2008年楼市最低迷的时候,上自中央,下至地方,关于楼市调控的种种政策都被一一攻破,唯有二套房贷,至少在官方文件里,从来没有放松过的迹象。

  可见,收紧二套房贷,让狂热的房地产降温,自上而下的监管层心里都非常有数,这个政策绝不会轻易改变。这不仅是降低银行的风险,更是在降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如果始终陶醉在啤酒的泡沫里不能自拔,恐怕迟早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专家分析

  改善性住房需求未提及

  申银万国房地产行业高级分析师李虹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次通知内容与业界预期一致,后续仍可能会有具体措施相继出台。整体来说政策表述很中性,但实际操作可能会非常灵活和宽松。

  李虹称,通知没有提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改善性住房需求”有界定,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政策”中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作为改善型购房的标准,但对全国来说差异化较大,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短期内征物业税可能性小

  专家认为,通知强调“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但没有明确提及物业税,预计物业税在短期内开征的可能性非常小,但不排除在全国范围内“空转”或在部分地区试点对商业地产开征物业税。

  ■其他看点

  房企应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对此,宏源证券宏观分析师杜征征表示,这体现了国家对楼盘具体销售事项的关注,有利于房地产销售过程的透明化,消除某些开发商的自我炒作欺骗行为。

  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异常火暴的态势,对于境外“热钱”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当前在全球普遍低利率环境下,国际跨境资金短期流动加剧,在欧美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的同时,新兴市场这两个领域价格不断上涨,不断吸引着“热钱”的进入。

  通知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尹中立说:“预计今年海外热钱会进一步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股市房市等领域,带来这两个领域的泡沫膨胀。国家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忧,明确提出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这样的政策。”

  探索办法剑指“地王”频出

  2009年“地王”频出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争议,在肯定其促进土地市场公平交易的同时,这种“价高者得”的方式也引起诟病。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说:“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等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一方面是防止‘地王’现象,另一方面是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地方越权减免税要清理纠正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地产行业分析师表示,通知提出要重点督查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和地区,强调工作责任制,这在以往国务院下发的通知中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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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0-1-11 08: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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