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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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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7821673 发表于 2009-2-27 17: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市委农办课题组

  一、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全市现有林地面积2841.8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82.5%;森林面积2645.5万亩,森林覆盖率76.8%,是全国南方重点林区。2003年5月以来,三明市抓住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全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契机,开展林业产权经营体制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总体目标。至2005年11月,全市12个县(市、区)均通过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在全省率先完成明晰产权和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2006年7月1日开始,永安、尤溪、清流、梅列、宁化、泰宁等6个县(市、区)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实行持证经营,为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的配套改革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全市有永安、尤溪、沙县、将乐、泰宁、清流、宁化、建宁和三元等县(市、区)先后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改革,目前已有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信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
  二、林权抵押贷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放贷面不广,相当部分林农尚无法贷到款。
  2、利息成本高,止退了部分普通抵押贷款人。
  3、抵押条件严,难与林业初期生产同步开展。
  4、硬件尚薄弱,抵押登记贷款亟待完善提高。
  5、放贷比例低,林农小额贷款呼声比较迫切
  三、搞好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管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工作,协调和理顺方方面面的关系,提高《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二是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准入条件、可抵押森林资源的种类、借款对象、金额、利率、期限等,并对贷款风险评估、操作流程,林木资产抵押登记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三是明确部门职责。人行县级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规范;县林业部门在核发《林权证》和林农用于抵押森林资源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估,负责办理《林权证》抵押登记和管理;金融负责对林权证抵押贷款申请人的审查、信贷资金的筹措、发放、管理与收回。
  2、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林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抵押资产必须在离主伐年15年以内,贷款期限也掌握在最高15年内,抵押贷款及担保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经营时间后的剩余时间。明确林木资产抵押登记及贷款的操作程序和抵押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责及抵押贷款期间中幼林抚育、间伐时的贷款偿还批准核查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合同期内若提前还清或需延长借款期限的操作手续。明确合同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的处置效力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二是完善抵押贷款林木资产的委托评估及金融部门按评估值40-60%确定贷款额度的制度,建议能提高到60%的评估放贷比例。三是完善抵押物委托国有林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管护的制度,落实代管者支付林地使用费、申办木材采伐许可证、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抵押林木评估值与贷款本息后的差额、享受代管期间的资产增值操作手续及制度。四是成立专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吸收零星林农参与,通过林权证统一登记,进行联户担保贷款制度,减少贷款经营活动成本,方便林农获得小额贷款,加大金融部门资金放贷面。五是探索实行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制度。采取林木资产经营者自筹一点、财政部门拨款一点、林业部门投放一点的办法,建立相应规模的林木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在林木造林初期生长5年期内,以担保基金为保证,金融部门按造林进度发放贷款,5年后再将担保贷款转换为林权证抵押贷款,以解决造林资金的供求矛盾及抵押贷款与林业生产不同步的矛盾。
  3、简化手续,降低评贷费用促进小额贷款。一是简化评估办贷手续,缩短时间,把原来评估出报告1-2周,核查登记报批到办贷2周的相关各环节中的可节省的手续时间尽量缩短,争取在半个月之内完成办贷手续。二是下放林业评估机构。目前县级林业评估中心多数县已经有关权威部门认证批复成立,林木评估应由省市林木评估机构下放到县级评估机构评估,这样林农既可以得到优质的服务、便捷的手续,还可以减少评估相关各环节的时间,降低抵押贷款成本。三是对小额贷款如5万元以下的小宗地评估可由县评估中心委托乡镇林业站作出负责任的评估报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予以认可,2万元以下的贷款由乡镇农信社自行把关查核办贷再到县林权办办理登记即可,这样就可大大方便林农小额贷款。
4、寻求突破,积极协调开发森林资产保险险种。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建议可以寻求农业保险业务来突破。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树龄、不同生长环境立地条件、不同区域计算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对须进行抵押贷款的幼龄树、中龄林甚至近成熟林林木资产进行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完善多层次的林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财保公司应本着“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具体试行对抵押山场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由借贷双方各负担50%到借贷2:8比例,以切实发挥保险在规避银行风险、保障农民生产,实现林业和保险业双赢目标。
  5、加强管理,着力促进林木抵押贷款健康发展。充实现有林业办事机构、服务中心及林木资产评估中心,配备业务精、管理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精干人员,加强对抵押林木资产的权属审核、台帐登记、抵押资产监督、伐区设计规划、采伐指标核实分解及随时与金融部门的情况沟通、电脑管理信息共享软件等。加强信贷人员对林木抵押贷款方面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放贷业务水平。建立银林双方定期沟通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和具体办事的联络机构,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林权配套改革,及时化解改革阻力,为林木资产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磋商解决贷款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森林资源流转与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对策措施,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森林资源债权转林权、林木资产权属、林木非规范转让的问题及纠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及资源流转的合法性、林农权益,确保林区安全稳定,促进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题组组长:刘少斌
   课题组成员:潘子凡(市林业局)、李永坤、郭文斯
     执      笔:李永坤
    (责任编辑:陈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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