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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官:不偏 不贪 不冷 不急 不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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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写作热线 发表于 2013-3-17 09: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说,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件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是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以真诚态度尊重当事人,都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的人民性与法院的人民性、法官的人民性均具有相同的实质内涵。法院由法官组成。我国法院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我国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我国法官的人民性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同时,法官的人民性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官作为专司法律的国家官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义务,将法官的人民性体现在具体的审理案件的工作当中,不仅要做到便民利民,还要做到“五不”。

不偏。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法官职业特征的基本要求。裁判不公是人民群众对司法丧失信心的重要原因。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审判机关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不能背离法官应与诉辩双方保持等距离的审判规律。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不是为原告服务,也不是为被告服务。人民法官的人民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正审理案件,是为人民服务在审判机关的特殊体现。民事诉讼的诉辩双方没有敌我之分,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就是为人民服务。即便是依我国法在我国进行的涉外诉讼,居中裁判也是我国法官应有之德。因此,人民法官的人民性首先应当表现为,不偏不倚,为人民居中行使审判权。

不贪。民族英雄岳飞曾经指出:武将不惜命,文官不爱财,则国家可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fubai,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贪腐的严重后果也早有精辟的论述。法官作为司法人员,是社会惩恶扬善的战士,应当成为惩治fubai,打击犯罪的先锋,如果法官也沦为贪腐的同流合污者,甚至直接贪腐,其产生的严重后果,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腐更为严重。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的职业,就应牢记我们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微许下的“清正廉明”的庄严誓言,甘守清平,不贪为宝。法官贪腐,不仅忘记了古人的教诲,忘记了自己的诺言,也忘记了党的敦敦教导,更背离了法官的人民性。

不冷。古人云:“居家戒争讼”,“一场官司十年仇”。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老百姓并不喜欢诉讼,有了纠纷主张“以和为贵”。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百姓选择诉讼,一方面,可以说是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百姓的无奈之举。百姓抱屈投诉,祈盼官方对其纠纷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了断,从而使其冤屈得以昭雪。如果法官面对人民群众的诉讼,冷漠待之,则必然令人民群众未获判决,已心凉一半。人民法官的人民性要求法官对人民群众来访来询来诉,不能冷眉冷眼,冷言冷语,要热情相待,良言暧心。要让人民群众感到其委屈有可倾诉之人,纠纷有可投诉之官,权利有可保护之法。不能使人民群众希望而来,失望而去。

不急。美国作家詹姆斯 • E • 艾伦说过,心灵的平静是智慧美丽的珍宝,心灵的安宁意味着一种成熟的经历,是人生修养的最后一课。法官是定纷止争之人,其性格修养当不同于普通人。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我国法官,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由此可见,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也要求法官应当有一稞平静的心灵,善于倾听,尤其是在法庭上,要做到心如止水般地平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倾听不仅是法官应当具有的一种能力,也应当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我国是发展中和完善中的法治国家,人民群众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口头表达水平有限,这一国情特征更加要求法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洞悉其真正的权利要求。耐心听讼,不急不燥,是人民法官的人民性对人民法官性格的特殊要求。

不横。应当建立和谐审判的机制,克服司法上的专横。审判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对下列现象极度反感,认为是蛮横不讲道理:1、裁判文书不讲道理;2、法官不讲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固执已见;3、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对诉讼参与人稍长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4、法官无理拒绝当事人的合法申请;5、一审法官随意驳回当事人的诉请,二审法官随意改判发回案件;6、法官对诉讼参与人一般性的诉讼失误,缺乏作为法官应有的宽容与大度;7、法官会见诉讼参与人时态度生硬甚至恶劣;8、对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行使监督权的漠视等等。这些现象均涉嫌司法专横。司法专横与法官的人民性格格不入,它是司法官僚作风在司法领域的典型表现。我们应当建立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民主平等的和谐审判的机制,法官只有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和谐相处,才能体现人民法官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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