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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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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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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3-7-27 17: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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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
4 Q- a) O+ |5 B" X6 B* N
8 ]4 B M. P; T5 M- P+ l5 I7 n
我在处理我单位一篇申请函时发现拟稿人将发函对象写为“XX县人民政府并XX常务副县长”,请问这样是否规范,还是应以抄送的形式?谢谢!
8 \+ D. C3 c/ K7 t
% c6 s6 r7 Z5 z+ k ~7 [- y+ ?
【岳海翔解答】
2 H5 K2 m6 V6 k' e
4 ]9 u- }* e8 A
这肯定是不规范的。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一般主送给有此项业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不必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行文,也没必要抄送给县人民政府和县领导。即便不是申请函而是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主送也不能写成“××县人民政府并××常务副县长”,因为公文一般不允许主送个人,否则违反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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